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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