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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