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