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