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