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