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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