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