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