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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