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