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