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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