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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05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7 号发布》 根:据2014 年【 3 月 13【。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 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 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 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 70% — 第十一条 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现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要求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应当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 》(,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 (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并可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 【1 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 3 至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 1 至【 3 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 1 至》 5 倍的罚—款 (一)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二)!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地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