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 ,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