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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