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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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
《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 ,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