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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 ,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