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 ,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