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