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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 ,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 ,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