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 根据20》15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当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城市【建设档?案信息?网络将城市建—设信息?资料纳入收集范围】及时采集、》接收、存储》、,整理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本系统】的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 第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二】。)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
【 , (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档案
(!三)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科—研成果和城市风貌】史料
》(五)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前款规定【的接收、管理的【档案材料的具体【范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九: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收!集、整理《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建设单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施工及】竣工所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工程项目】前期管理文件材料可!以移交副《。本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形成的档案—。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接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当将!有关申报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备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在接受备【案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的义务
《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参加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建,设工程决算》资料可以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补充齐全
!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并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保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他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照片、录!像、缩?微品等特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
【 前款规定》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或者单独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查询该建设工】程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机关说明地】下管线现状情况
】 第十八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市建?。设档案机《。构负责?管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可以》提供:咨询、代理服务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有计划地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有?关单位查询利—用档案信息》资,料城市建设档—案机构除收取复印】费等: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涉及国!家,秘密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未!。。经,产权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查阅使用—
有关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移】交业务技术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城?市建设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档!案予以接《收的;?
(《二)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或者: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理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发布的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