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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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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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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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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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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1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13、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
14、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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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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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建筑物【的临时停《车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17!、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88]公(】。交,管)字 90— 号)?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 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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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标准与】准则自20》。09年 月— ,。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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