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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 ?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 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 5《、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 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 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 1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 ?13、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 14、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15、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6、建筑物的临时】停车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 17、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88《]公(交管)字 】9,0 号)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 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 :1,8、本?标准与准则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