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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
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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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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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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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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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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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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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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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1》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1!3、: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
14、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15、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6、建!筑物的临时停—车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17、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88》]公(交管)字【 90 号》),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 】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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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标准】与准:则自2009年 】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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