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
1、?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
《
2、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域范围内可—参,照执行
3】、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
,。4、新建建筑物应】按附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
5、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附表?一,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补建
6【、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二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在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
7、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
》
8:、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每《一个地面停车位应按!2,0~25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
9、本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
1》0、: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
11—、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1】2、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布置与设计应考虑将!来转化成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
:
,
13、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和,合理组织交通—流,线的要求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
14—、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一,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
!
15、各类城【市交通建筑》或交通枢纽、综合市!。场、:批,发交易市场、仓【储式超市(》大,卖,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游览场所(!场,馆)、?公园和市民广—场等其?他类:建,筑的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应由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进行初步确!定报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16、建筑物!。的临时?停车位和特殊—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规划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具体个案《另行确定《
17、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8【8]公(交》。管)字? 90 号》),和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 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18:。。、本标准与准则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