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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 ,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 第五条 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    《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     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索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可在省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2—0% 《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40》%预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 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合】同未约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咨询服?务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1、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     2、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 4、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