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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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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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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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 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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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
? 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 《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 ? 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 ,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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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索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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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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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可在省》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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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40%预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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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合同未约《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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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咨,。。询服:务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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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 2、—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4、》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 6、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 :。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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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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