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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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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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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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 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
】 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 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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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索,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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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可在省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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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40%预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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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合?同,。未,。。约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咨询服务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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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1、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 《2、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 ?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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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 6?。、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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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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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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