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
第五条 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
》 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
》 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
】 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
》 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 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索要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第七条 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技?术,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各!。市州物价《局可:在,省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超!过20%
—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40%预《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第十条? 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合—同未约定的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主?管部门调解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咨,询,服务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
第十二—条,。 咨询服务单位应持!。收费批准文件—及,相关资质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审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1?、违反规定扩大范围!收费的;
— 2、—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利用】收,费手段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的;!
》。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 4、不按规】定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度检审?的;
》。 :。 5、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6、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文!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 7、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原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