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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平政【〔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 —。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  :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   ?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 ?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存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建小】。学实行补《助政策对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可依法享!有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 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 ? 第十—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城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 》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教育用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暂停其交付使用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项目!建设;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