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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 ,   ?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 :。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  :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 ,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 ,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存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建小》学实行补助政—策对: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     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可依法享有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 :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 :。 , : 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 第!十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城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教育用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暂停?其交付使用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项目建设;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 , ? ,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