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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平政〔—。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 》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   —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 :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 :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存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建小学实行补助!政,策对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    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可!依法享有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 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 — 第十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城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教育用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暂停》其交付使用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项目建设;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