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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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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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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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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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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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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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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 :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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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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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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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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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存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建【小学实行补助政策】对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 《 :。。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可依法享【有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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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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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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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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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城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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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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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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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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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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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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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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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教育用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暂【停其交付使用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项目建设!;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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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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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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