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平政》〔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
》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 :。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
》 ,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
: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
: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 ,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
?。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存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建小学实行》补助政策对》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
— :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可依法!享,有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 —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
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
— 第十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城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
—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教育用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暂停其交付使用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项目建设;!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 ,
?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