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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平【政〔: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 :  ?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   —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 :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 》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 :。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存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建小学实》行补助政策对—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     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可:依法享有《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 ,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 :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 第十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城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 ,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教育用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暂停其交付》。。使用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项目《建设;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 ? ,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