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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 :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平政》〔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 ,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 ? ?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 《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存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建小学【实行补助政策—对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     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可依】法享:有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 : 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 ?第十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城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 ,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 ,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教育?用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暂,停其交付使》用,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项!目,建设:;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