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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平政〔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 ?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 《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  : ,。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   》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  :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 ?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存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   《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建小学—实行补助政策对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 , , ,   ?。  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可依法享有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 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 , 第十【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城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 ?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 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教育用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暂停其交付使用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项目建设【;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 ,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