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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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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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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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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2:0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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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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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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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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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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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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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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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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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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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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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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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 :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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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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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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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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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 :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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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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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存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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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建小学》实行补助政策对【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 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可依法享有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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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 ,。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
》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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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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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城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 :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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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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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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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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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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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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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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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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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教育!。用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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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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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暂停其】交付使用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项目建设;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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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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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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