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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平政〔!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  :。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 ,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  :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   —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存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建小学实行补【助政:策对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  : 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可依法?享有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 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 : 《。 第十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城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 《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 , ,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教育】。用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暂停其交付使【用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项目建【设;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