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平政〔—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 :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顶!山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以下所称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均指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
第】三条 本《市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
?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
《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规【划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 ,
第七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该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 ?本市市区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统一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对—教育的需求把学【校、班级规模—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杜绝超《规模学校、》大班额?的出现在学龄人【口高峰期学校—、班级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30%
】 《 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修订按照原编!制程序每《5年修?订1次
!
: 第八?条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每2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 : (二)每1万!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 , (三)】每,5000《人,口的区域《预留: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
: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旧城【区改建规《划方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和发】展布:局专项规划设定的学!。校位:置、办?学层次和规》。模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针对城!市旧城区改造—或零星开发带来的】区,域内人口机械增长】市、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需《求,会同同级教育、【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区域内】及其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以满足区》域内新增人》口的教育需求 【。
? 按—照先规?。划后开发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土地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建立】城市教育用地储备制!度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纳入城市教育用】地管理范畴交—。由城市土地储—备部门列入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予以管》理不得公开出让
!
: ,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和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
!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教育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存量资!产不减少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成片改造或零星开】发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规,定规划?。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房地产开发商要根!据所开发建筑面积承!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任务】或捐建学校学校应当!。与,住宅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实现城市》住,宅开发和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同步发?展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个人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捐资或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 :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 :
: ,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一般【应移交政府管理交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 ? 配套建设或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自行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举办
—
《。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划出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价款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专【户,存,储全:额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 ?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区新建?小学实行《。补助政策对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城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
—。 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或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相关教育工程项目的!可依法享有减免纳】税额度等优惠政【策
《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
【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和用地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
— 第十七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校园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
》。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
第十》九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交付【使用: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方、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结构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位于城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县(:市、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需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
? 第二十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展:布局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设计、建设规【范和标准制定符合全!。市教育?发展实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标】准
—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举办标准—应,当注重体《。现区域?教育文化特色注【重环保节能》、厉行节约严格【杜绝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
:
《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7日内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其校—舍、教育用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或—同意:他人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用地或教学】用房改变教》育用地、校舍用途】或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条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变更发展》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 住宅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承诺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发展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或者虽按规】划标准配套》建设:但未与住宅区开发】或者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的规定不予竣工验收!暂停其交付》使用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学校配套项目建】设;并将该开发【建设单?位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再支持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
【
第三【十二条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教【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