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