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三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国家的测绘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所需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地面测量标志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16—36平方米的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信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实施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拆迁申请,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位于本省泾阳县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原点是国家重要的测绘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有关宣传、保护工作。
   在大地原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爆物品仓储场所、养鱼场,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大地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信号接收的行为;在大地原点半径3000米、方位299°10′±1°、329°39′±1°的两个扇形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海拔4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具体保护范围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设置完成后,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位置等相关资料,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签订测量标志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持标志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