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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测绘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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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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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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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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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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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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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测绘项目不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可以自主确—定实施测《绘,的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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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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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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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实施测绘》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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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对!其管理的测》绘单位和在本行政】区域承接测》绘任务?。的其他测《绘,。单位的资质》。、测:绘成果质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实施!测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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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测绘!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实《施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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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需要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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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管理和使用依!照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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