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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测绘市场》   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 ?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 :   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测?绘项目不《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可以自主确定实施!测绘的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    》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实施测【绘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对其管理】的测绘单《位和在本行政—区域承接测绘任务的!其他测绘单位的资】质,、,测绘成果质》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实《施测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测绘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实施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需要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第二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管理和使—用,依照: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