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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测绘市场》 《  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第十四条《 取得?甲级测绘资》质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取得!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绘资质标准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核发、变更、延期、!撤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   第十》七,条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测绘:项目不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可以自主确定!实施测绘的》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    !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  : ,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实施《测绘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对其管》理的测?。绘单位?。和在本行政区域承接!测绘任务的其他测】绘单位的资质—、测绘成果质量【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航空《摄,影与遥?感技术实施测—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籍测绘—规,划并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第二》十二条 《水利、建设》、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测绘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测量技!术规范?实施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三条 需—要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 ?  第二十四—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管】。理和:使用依照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