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199!9年6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监理市场—的培育?和规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考核】和注册?制度其他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  ! 第十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国(!境):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监理范围 !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业主必须委!托,监理   (一)国!家、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大中《型,工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和高层【住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 !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赠款建【设的工程;》。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 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未【委托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   业主—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有【关监理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托监理的应当【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 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职权: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等事:项,负责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方案报业主【书面认可后》。实施并送《达被: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十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应当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  】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  第十八条— 在施工阶段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业主由?业主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  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业主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   》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建设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按!照规定?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对质量》合格的工《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认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监理情况 】 ,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业主【建议更换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  《 第二?十三条 业主—与被监理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的可以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注册机关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委托监理手续—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对必须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虚》假委托?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收回《或,者注销;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收费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被】。监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被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监理单位《与业主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l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