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
(19—。99年6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省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监理市》场的培育《和规: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 :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 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格考《核和注册制度其他】监理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业条件
!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得【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
! 第十条 省【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国(境《),外监:理,单位:。来本省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监理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业主必须委托监】理
: (一《)国:家、省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和大《中型工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的住宅工!程和高层住宅工程;!。
: (四)《工程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捐赠款建设的工程】;,
: (六)国家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未委托监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是否委托监理由【业主自行决定
】 业主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有】关监理工《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托监理的【应当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行使职权】。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等事项【负责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方案报业主书面!认可后实施并送达被!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十六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应当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
? 第十八条 在施!工阶:。段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业】主由业主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建设指令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业主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
— 业主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 建设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 按照规定应当】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师对质量—。合格的工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签认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监理情况
【 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和监理》。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业主建议更换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施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换?
, 监理单位应【当接受?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 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三条 业主与被监!理单位因《工程建设发生—争议的可以由监【理单位?进行协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注!册机关取消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资格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委托监理!手续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对必须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虚假委!托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收回或者《注,。销;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收费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指令错误—给被监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与被: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与业主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10月l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