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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及公用》设施附?属绿地; 》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圃地—;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技术标准】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和绿化设施》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第八》条 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二)城市道路!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 】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九条 城市河道】、铁路干线的防【护,。绿,地或公?。。共绿地建设应纳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原》则上执行以下用地】标准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上的至少一侧绿!带,不少:于15米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下的:一侧绿带宽度不少于!8米;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审《。查绿地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绿【地用地不足标—准部分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易地绿化并签—订易地?。绿化:的协议书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绿化工程应!保证数量和达—到有关?质量要?求其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定《。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居住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与之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三条 新建城市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7》0%;生产绿化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城市:居民应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单,位应当搞好门前和敞!开式庭园绿化— 第十五条【 在电力通道内绿】。化树木应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树木管护】单所:有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 第?。十七条? 城市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园林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居民庭院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居委—会负责管理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 第:十八条? 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现有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或现:有绿:地性质的应报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宣传:牌和进行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交!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绿》化树木损毁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地、树木所有!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批,准,在城市?绿化规?划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公共绿地建设 【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的管护、休》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区绿地《其管护费用从—物业管?理经费中支付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确定: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事业 第二十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