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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及公用》设施附属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圃地;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技】术标准执行 —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和绿化设》施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 第八条》 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二)城市道》路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九条 城市河【道、铁路干线的防护!绿地或?公共绿地建设应纳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原:则上执行《以下:。用地:标准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上的至?少一侧绿带不少于1!。5米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下的一侧!绿带宽度不少于【8米;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审查绿地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绿地用地《不足标?准,部分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易?。地绿化并签订—易地绿化《。的,协议:书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绿化工程—应保证?数量和达到有—关质量?要求其?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定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居住【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与》之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三条 新建城市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70%;生产绿!化,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城市居民应】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单位应当搞好门前】和,敞开式庭园绿化【。 第十五条【 在电力通道内绿化!树,木应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树木【管护单所有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城!市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园林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居《民庭院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居委会负责管理!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 第?十八条 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现有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或现有绿地—性质的应报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宣传牌和进行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交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绿化树木损毁【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地、树木所有者赔!偿,经济损失 》。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批准在城市!绿,化规划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公》共绿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的管护、休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 【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区绿地其【管护费用从物业【管理经?费中支付《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确定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事业 ! , 第二十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