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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及公:用设施附属》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圃地—;,。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技术标准《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和绿化》设施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第八条【 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 ?。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九:条 城市河道、铁路!干线的?防,护绿地或公共绿地】建设应纳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原则?上执行?以下用地《标准: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上的至少一侧绿带!。。不,少,于15米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下的?一侧绿带宽度不【少,于8米?;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审查绿地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绿地用地不足—标准部分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易地绿化并签—订易地绿化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绿化工程应保—证数量和达到有关质!。量要求其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定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居住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与之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三条 新《建城市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70—%;生产绿》化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城市居】民,应,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单位—。应当搞好门》前和敞?开式:庭园绿化《 第十五—条 在电力通道内】绿化树木《应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树,木管护单所》有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城,市,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园林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居?民庭院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居【。委会负?责管:理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现有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或现】有,绿地性质的应报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 第二十》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宣传牌和》进行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交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绿化树【木损毁?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地、树木所有【。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批准在城】市绿化规划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公!共绿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的管护、休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区绿地其管护—费用从物业》管理经费《中支付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确定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事业 — 第二?十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