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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及公—用设施附《属绿地;《 :。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圃地; 【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技术?标,准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和绿化设施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 第八条》 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 ,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 :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九条 !城市河道、铁路【干线的防《护绿地或公共绿地】建设应纳《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原》则上执行以下—用地标准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上的至少一》侧绿带不《少于15米》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下的一侧!。绿带宽度不少于8米!;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审查绿地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绿地用地不【足标准?部分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易地绿化【并签订易地绿化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绿《化工程应保证—数,量,和达到有关质量要求!其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定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 ,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居】住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与之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第十《三条 ?新建城市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70:%,;生:产绿化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城市居民应【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单【位应当?搞好门?前和敞?开式庭园绿化 【 第十五条 在】电力:通道:内绿化树木》应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树木管护《单所有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城市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园】林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居民庭院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居委】会负责?管理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 第十八》条 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现有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或现有绿地》。性质的应《报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宣传牌和进!行其他营《利性:活动 《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交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绿化树?木损:毁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地、树【木所有者赔偿经【济损失 》。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批准在城】市绿化规划》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公共绿?地建设 《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的,管护、休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 :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区】绿地其管护费用从物!业,管理经费中支付 !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确定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事业 — , 第二十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