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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及公用设施附!属绿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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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圃:地,;,。 ,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技术标准—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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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和绿?化,设施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第八条】 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 ?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九条 城市!河道:、铁路干线的防【护绿地或《公共绿地建设应【。纳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原则上执行》以下用地标准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上【的至:少一侧绿《带不少于《15:米,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下的一?侧绿带宽《度不少于8米—;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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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审查绿地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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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绿地用地不!足标准部分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易地绿【。化并签订易》地绿:化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绿化工程《应保证?数量和达《到有关质量要求【其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定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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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居住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与之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三条 新建城市】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70%;—生产绿化《。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城市居民》。应,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单位应【当搞好门前》和,。敞开式庭园绿—化
第十—五条 在电力通道内!绿化树木应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树木管护单所有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城市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园】林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居】民,庭院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居委会负责管理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现有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或现有绿地!性质的应报》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宣传牌】和进行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交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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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绿化树木损毁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地、】树,木所:有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批准在城市绿化规划!。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公共绿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的管《护、休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区,绿地其?管护费用从物业【管理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确定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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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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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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