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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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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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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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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及公》用设施附属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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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圃地; —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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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技术:标准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和绿》化设施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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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
第?八条 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
(二)》城市道?路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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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九条 《城市河道《、铁路干《线的:防护绿地或公共绿地!建设应纳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原则上执行以】下用地标准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上的!至少一侧绿带不【少于15《米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下,的一侧绿《带宽度不少于8米】;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
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审查绿地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绿地!用地不?足标准部分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易,地绿化并签订易地绿!化的协?议书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绿化工程《应,保,证数量和达到有关】质量要求其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定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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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居住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与,之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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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城市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70:%;生产绿化—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城市居【民应:。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单—位应当搞好》门前和敞开式庭园】绿化:
第《十五条 在电力【通道内绿化树木应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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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树木管护单》所有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城市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园林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居,民庭:院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居委会—负责:管理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
第?十八条 《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现有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或现有绿地【性质的应报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宣传【牌和进行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交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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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绿化树木损》毁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地、树木所有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批准在城市绿化规划!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公共绿地建设 【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的管护、休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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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区—绿地其管护费用从】。。物业管理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确定!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事业
第—二十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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