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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小游【园、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及公用设施【附属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公?园以外的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圃地—。; :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技术标》准执行? ,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绿化和绿化设施【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 第八条 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二)城《市道:路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 :(三:)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工业企业、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的绿—地率不低于》35% 第【九条 城《市河道、铁》路干线的《。防护绿地或公共绿地!建设应纳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原》。则上执行以下用【地标准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上的至少一侧绿带不!少于15米内—河宽度在20米以下!的一侧绿带宽度不少!于8米?;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第!十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审查绿地】建,设指:标的落实《情况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绿地用《地不足?标准部分可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易地绿》化,并签订易《地绿化的协议书 】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绿化工程应保【证数量和达到有关质!量要求其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定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绿化工?程应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和居住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与,之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 第十三条 新建!城市公共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造!景用地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70》%;生产绿化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十四条 各单【位和城市居民—应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休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单位应当搞】好门:前和敞开式庭园【绿化: , 第?十五条 在电力【通,道内绿化树木应【与电力?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树木管?护单所有私人宅【院内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 第?。十七条 城市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园!林管理部门管理【;各单位内的防护绿!地、自?建公园?、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居民庭院内》。的绿化由居民—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街道》、居委会《负责管理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 !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现有【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作他用确需改变绿】。化,用地或?现有绿地性质的应报!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 第十九条 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绿地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按时】恢复:原状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宣传牌和进【行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电力、邮】电通信、交》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并缴!纳绿化?补偿费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古树名木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造成】绿化树木损毁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绿地、树木所】有者:赔偿经济损失—。 , :第二十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批【准在城市绿化规【划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中应当】安排相应《比例用于公共—绿,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护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的管!护、休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 【 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住宅区绿地其管护费!用从物业管理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确》定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事业 第二【十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