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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   现发布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 绍兴市市长王永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障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 , 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 环保、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市水行政、环保、】卫生和?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和管理对—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毁坏和移动 !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等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二条 实际—用,水,地,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无!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确?。需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建设施供水要逐】步核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对供水企业》。从事供水《活动另有《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检验采?样点定期检验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进行特殊处理 !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清毒各类蓄—水设施应《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清毒《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在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扰,或者:干扰抢修工作进【行有关手《续可在?抢,修结:。束,后补办 》。 第十八条 】使用公共供水不【能,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对水压有特殊】要求而确需使用加压!设备:。的用户应通过—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隔离保障措!施进行加压 — , ,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要求改】变用水?性,质进行更《名、过户与销—户等变更的》应向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 ,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按约定期【限抄表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见水表的供!水企业可根据该【用户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如用户?在三个月内不能解】决妨碍抄《表问题?的供水企《业不退还多估—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估算用水!量的用户应按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若遇水表《故障的供水企—业可根据《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接到水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用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依据合【同规定对其停止【供水但应当》提前五天通知用【户 : : 第二十》二条 水费结算【以结算水表数据【为,准结算水《表由法?定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并免交其他—。。费用;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户除缴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所必需【的费:用 《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可根据用—户实际用水》情况调整结算—水,表口:径用:户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其结算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企业可!根,据供用水合同规定】改小结算《水表口?径,并由用户承担相【应,的工料费《 : , 第二十四条 用!户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停止用水】的供水?企业可拆除结算水】表并:对其销户《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要求停止供水的【由房屋?拆迁人负责办理用水!销户手续并与供水企!业,结清被拆迁人应付水!费房屋拆迁人—在结清水《费后可向被拆—迁人追?。偿 : , ?。房屋:产权:或企业产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双方应明确水费支付!责任并办妥用水过】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供,水,企业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审核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第二:十七条 市政、【园林与环卫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由!供水企业合理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各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偷盗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对,其取水口、泵站、净!。水厂:和配水?管网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分】。界点:进行划?分 (一)!结算:水表以前(含—结算水表)靠—近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 ?(二:)结算水表以后(不!。含结算水表)靠【近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也可由】用户有偿委托供水企!业承担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永久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其他可【能损坏供水设施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确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接入市区》。的公共供水主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两侧安全保护范围!为口径100—0毫米以上、不【。满1400毫米管道!两侧各5米》口径1400毫【米以上、不》满1:800毫米》。管道两侧《。各6米口径》18:00毫米以》上管道两侧》各8米 》 ?第三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补救措施—报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市【区新建住《宅的供水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对管网压【。力条件允许的新【。建住宅?可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直接供水《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住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 《 第三十》五条 由用户自行建!设的结算《水表前?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施:工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加】。强检查、监督—。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移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建设结算水表后】用,水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参加其【设计图纸《会审用水设施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冲洗【、消毒与水压—试验 ? 第三十六条! 自建供水系统的用!户不得?擅自将内《部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相联的用户用【水设施上装泵—。抽水 《 , 第三十八—条 公共消火栓【。为,消防专?。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 , 第三十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消防自救系统供水!企业对其内部—消防自救系统—采用间接供水 ! 确需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直接作?为单位内部消防【系统:水源的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订立《消防用水《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消防用《水管线?应与其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管线相!分离无火警不得启】用消火栓 】 第四十条》 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或:行业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明令淘!汰,的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3—0日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县(【。市)的城镇供—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