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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     现发】布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 ,。 绍兴市市》长王永昌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障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 : 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 环保》、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市水行政!、环保、卫生和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和管理对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毁?坏和移动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等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建设】。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 第十二条 【实际用水地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无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确需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建设】施供水要逐步核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对供水企业从—事供水活动另有【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检验采样点定期!检验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 《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进?行特殊处理 —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清毒各类蓄》水设施应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清毒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第十》七条 在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 ,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扰或者干【扰抢修工作进行有】关手:续可在抢《修结束后补办 【 第十八条 !。使用公共供》。水不能?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对水压有特—殊要求而确》需,使用加压设》备的用户应通过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隔离—保障措施进行—加压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要求改变用水性!质进行?更名、过户与销户等!变更的应向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按约定期限》抄表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见水表【的供水企《业可根?据该用户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如用户在三个】月内不能解》决妨碍抄《表问题的供水—企业:不退还多估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估算用水量的用】户应按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若遇水表故障的供水!企业可根据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接到水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用,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依据合同规定对其!停止供水但应当提】前五天通知用—户 《 , 第:。二十二条《 ,水费结?算以结算水表—数据为准《结,算水:表由:法定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并免交其他费用;!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户除缴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所必需—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可根》据用户实际》。用水情况调整结算】水表:口径用户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其结算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企业可根!据供用水合同规定】改小结?算水表口径并由用户!承担相应《的工料费 !第二十四条 用【户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停止用水的供水企】业可拆除《结算水?表并对其销户—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要求停止供水的由!房,屋拆迁人负责—办,。理用水销户手续【并,与供水企业结清被】拆迁人应付水—费房屋拆迁人在【结清:水费后可向被拆迁】人追偿? , 房屋产权或!企业产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双方应明》确水:费支付责任》并,办妥:用水过?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供—水企业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审核批】准后实施 【 城市供》水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 ,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园林?与环卫?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由—供水企业合理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各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偷盗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对其取!水口、泵《站、净水厂和配水管!网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 :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分界点进行划分 !。 (一)结【算水表以前》(含:结算水表《)靠近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二)结算《水表以后(不含【结,算水表)靠近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也可由用户有偿委!。。托供水企业承担【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建—造永久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可能损坏】供水设施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确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接,入市区的公共供【水主: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两侧》安全保护范围为口径!100?0毫米以上、不【满,1400毫米管道】两侧各5米》口径:1,。40:0毫米以《上,、不满1800【毫米管道两侧各6米!口径1800毫【米以:上管道两侧各8米】 第三【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补救措施报—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第三十四条—。 市区新建住—宅的供水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对管网【压力条件允》。许的新建住宅可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直接供!水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住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 】。 第三十五条 !由用户自行》建设的结算水—。表,前,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施工—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加《强检查、监督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移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建设结算【水表后用水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参加其设计图纸【会审用水设施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冲洗、消毒—。与,水压试验《。 , 第三十【六条 自建》。供水系统的用—户,不得:擅自将内部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相联的用户用水设】施上:装泵抽水《 , 第》三十八?条 :公共消火栓为消【防专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 】 《。第三十?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消防【自,救,。系统供水企业对【其内部消防自救【系统采用间接供水 ! 确需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直接作】为单位内部》消防系统水源的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订立消防用!。。水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消!防用水管线》应与其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管线相分离》无火警不得启用消火!栓 : 第四—十条 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或行业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明令淘汰的【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30?日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县(市)的—城镇供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