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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 ,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 ,。现,发,布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王永昌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障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 ,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 : 第五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 ?环保、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 第七条 市水行!政、环保、卫生和】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和管理对跨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 市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毁:坏和移动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等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建设 》 ,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 【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二条《 实际用《水地: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无法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确《需自建设施供—水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建设】施供水?要逐步核减许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对供水企《业从事供《水活动另有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检验采样—点,定期检验《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进行特殊处理【 《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清毒各类【蓄水设施《应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清毒 —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 第十七条 在!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扰?或者干扰抢》修工作进行》有关手续《可在:抢修:结束后补《办 《 第十八》条 使用公共供水不!能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自建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保障措施》;对水压有特—殊要:。求而确?需使:用加压?设备的用户》应通过贮水设备或采!取其他?。隔离保障《措施:进行加压 》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户要求改变用水性】质进行更《名、过户《与销户?等变更的应向—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按约定期】限抄表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见水表的!供水企业可根据该用!。户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如用户在三—个,月,内不能解决妨碍【抄表:问题的供水企业不】退还多估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估算用水—。量的用户应》按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若遇水?表故障的供水—企业可根据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接到?。。水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用:户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依】据合同规定对—其,停止供?。水但应当提前五天】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水费结《算以结算水表—数据为准结算水【表由:法定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月按验表【。结果核收水费并【免交其?。他费用;《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用—户除:缴纳正常《水费外还应》承担验表及水—表复装所必需的【费用 —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可】。根据用?户,实际用水《情况:调整结算《水表口径《用,户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其结算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企业可根!据供用水《合同规定《改小结算水表口径】并由用户《承担相应的工料费】 《 第:二十四条 用户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停止用水的供水【企业可拆除结算水表!并对:其销户用户要求复】装的应当重新办【理用水手《续 ?。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要?求,停止供水的》由房屋拆迁》人负:责,办理用水销户—手续并?与供:水企业?结清被拆迁人应付水!费,房屋拆迁人》在,结,清水费后可向被拆迁!人追:偿 —房屋产?权或企业产权发生】变更时?变更双方应明—确水费支付责任【并办妥用《水过户手《续 :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供水企业向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审】核批准后实施 【 城市—供水服务项》目的价格《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 — 第?。二,十七条 市政、园林!与环卫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由供水企【业,合理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各】使用部门应按—规定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 ?第二十八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偷盗—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对其取水》口、泵站、净水厂】和配水管网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分《界点进行划分 】 (一》。。)结算水表以前【(含结?算水表)靠近—水源侧的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 【 (二)》结,算水表以后(不含】结算水表)靠近【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也?可由用户《有偿委托《供,。水企业承担》 :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永久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四:)其他可《能损坏供水设—。施或危及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确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接?入市:区的:公共供?水,主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两侧安全保护范】围为:。口径1?000毫米》以上、不满1400!毫米管道两侧各5米!口径1?400毫米以—上、不满180【0毫米管道两—侧各:。6米口径1800】毫,米以上管道两—侧各8米 【 , 第三十《二条 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补救【措施报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三十四条 市【区新建住宅的—供,水,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对管网压力条件允!。。许的新建住》宅可利用城》市供水?管网直接供水—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住宅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 】 第《三十五条 》由用户自行》建设的?。结算水表《前供水设《。施,其设计方案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施工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加强检查、监督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移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 ?建设单位建》设结算水表后—用水:设施:的应通知供水企业】参加其设计》图纸会审《用水设?施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冲洗、消毒与】水压:试验 》 第三十》六条 自《建,。供水系统的用—户不得擅自将内部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 】 ,。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及设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相联!的用户用水设施【。上装泵抽水 ! 第三十《八条 公共消火【栓为消防专》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擅自启【用公共消《火,栓 第三】十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消防自救系—统供水?企业对其内部消防自!救系统采《用间接供水 — 确需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直接作为《单位内部消防系【统水:源的应征得供水【。企业同意订立消防用!水合同并支付相应费!用消防用水管线【。应与其?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管线相分离无—。。火警不得《启用消?火栓 第四!十条 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或行业标准 !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或明令淘汰的供!水管材、设备、净水!剂、:用水器具及其他与饮!用水:接触的材料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30日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县(《市,)的城?镇供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