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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市区!。公有:房屋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市区—公有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房屋是指市区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以下称直【管房)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国有房屋—(以下简称自—管房)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是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公有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管房: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有房屋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有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尚需领《取,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新建】的公有房屋建设【单位应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 免租或无偿给单位!使用的?直管房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发?生买卖?、赠与、交换—、分割、合并或【房屋翻建、改建、】扩建的权利》人应:自行:为或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登记 】 第六条 公有【房屋经所《有权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后,即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应妥善保管】权属证书《禁止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七,条 公有房屋因建】设需要?经批准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承!租公有房屋应当【由租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修缮?的义务 —第十条 租赁期间】出租的?房,屋如:经市危?房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鉴定—处理意?。见或建议《及时采取《。解危措施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报告房屋的【隐患与险情》出租人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进《行查勘?对影响人《身安全的《房屋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承租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承租:人要求自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改建或增添设备!等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承租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走廊、【阳台、屋面、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设【施等应合《理,使用共同爱护 】 第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 , (一)擅自【改变用途或转—租的; 《 (二)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不交【房租或闲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租赁期间!住宅直?。管房的承租人如出】现死亡、《外迁等情《形的出租人可依合】同约定收回租赁【房屋: 第《十五条? 承租人《退还租赁《房屋应向出租人提】出,经检查房屋及设备】无损坏的予以—办理退?租,手续;如有损坏的】应予折?。价赔:偿 第十—六条 根据》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可以进!行房屋互换活—动互换房屋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并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 第十七条 出【售公有房屋》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持】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书; ! (二)经批准出】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 (》三)出售《共有房屋需提—。。供共有人同意的协】议,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出售】公有房屋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价【格进行评定》、核准并依法办【理其他各项相关【手续 ? :第十八条 公有房】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售 ! (一)《有限产权的房屋;】 (二)】产权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房屋; 】 (三)人民法】院裁:决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 第》十,九条 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按价格权限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实行市场《租金: 第二十—。条 自管房单—位无力管理的房屋】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可!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委托管理委托管【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商定的原则》定期向委《托管理单《位,结算: : 自《管房单位因无力管理!要求将房屋所有权】移交房产管理—部,门的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房产【管,理部门?。可,予以:接收 《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自管房单【。位,的房管工《作人员在公》有房屋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