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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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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建质[20【10]1084号】
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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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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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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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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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
《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
】 (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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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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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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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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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 第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取得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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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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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在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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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提出意】见明确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材《料范围
—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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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 ,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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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当—在,试样上作出》监督标识、监—督封志并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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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当《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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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水泥、砖和【砌,块、预拌砂浆、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 第十四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 , , (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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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没有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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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常【。规见证?检验频次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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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其他严重或比!较严重?违反有关常规见证检!验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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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
【 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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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就:。施工:。现场收样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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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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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作!出记录
!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方案及复】检结果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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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证属实两次的!不得再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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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责任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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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材[2《0,02]28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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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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