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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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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84?号
各《有关单位
!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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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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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
—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
【
—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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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
第—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
第《七条 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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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取得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 ,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
第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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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在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实施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提出—意见明确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材料范围
【 ,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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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 ?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 (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当在《试样上作出监督标】识、:监督封?志并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 ?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当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
】 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水泥、砖和砌块、!预,拌砂浆、《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 第十四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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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 ? , , (二)没有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 : (?三):常规见证检验频【次不符合规》定,的,;
— (四)有【其他严重或》比较:严重违反有关常规见!证检验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
】 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 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就施—工现场收样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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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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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方【案及复检结果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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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证属实两次】的不得再《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责【任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进行?处罚: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材[】2002]2—8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 ,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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