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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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建质[2010]!1084号
各有!关单位?
《 :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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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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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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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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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
!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
— , (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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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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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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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材】工程材料需依据企业!标准进行检验的企】业标准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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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应取得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原材料检验报告【
【 第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频次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 》对同一类材》料按同样方法取样】、检验的《。可以将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检:。验频次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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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见证人员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中取得见证】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派?单位工程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见证人】员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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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在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实施》
》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以【及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提出意见【明,确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的:材料范围《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进场!材料检验《方,案应:当包括?需,要检验材料名称【。。、材料?类别、相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相应【。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对标准、规范】未涉及的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的取样方【法,、取样频次、取样数!量还应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应当—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 (—一)建设单位应【在,材,料送检前将》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见证—人员亲?。。笔签名字样》及试样封装方法【等资料?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以便其】在收取试样时予以比!照,核对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亲笔签?名字样送《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留?存
《。 (—二,)见:。。证人员应当》对取样及《送检全过《程进行见证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保证取】样送检的真》实性(包括在—试样上作出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等)如实填写见证记!录(见?附件2)《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 (—三)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当在!试样上?作出监督标》识、监督封志并填写!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见附!件3)
【 (四—)建设单位》应,制作:送检委?托单委托单应当设】置见证人员、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栏及见证情况判】定栏并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签名
》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接收试样时检查送】检委托单、》。。见证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见证员证】。书,、,试样封装方法(含】见证标识、》见证封志《)的有效性;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当: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监】督标识、监督—。封志;确认有效【后方可收样否则应】拒绝收样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六)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单位《、,姓名属于常》规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常【规见证检验”不【得有“仅对》来样负?责”的?说明属?于监督见证》检验的还应注明“监!督见证检验》”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监督《员,姓名未注明见—。证人员姓名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 (七)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不合格检验报告】台帐发?生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应当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八)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将送检—委托:单、监?督见证检验通知【书等委托《检验:的原始资料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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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的建设工!程材:料包括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水《泥、砖和砌块、预】拌砂浆、防水—材料、?。混凝土、给排水塑】料管材(管件—)、: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等
! ,第十四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 (一)未》按规定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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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没有按】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进行常规见证检【验,的;
【 ,。 , (三)常规见证】检验频?次不符合规定的【;
》。 : (四《)有其他严重—或比较严重违—反有:关常规见证检验【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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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督见证检验】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类材?料进场检验频次的】10%且不》少于一次
! 监督见证检验!结果反映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加:大监督见《证,检,验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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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只—能委托?一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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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提供进入施【工现场?收取试样的服务就施!。工现场收样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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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封存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理并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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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材料》检,。验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验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复检并由建设单!位将复检方》案及:。复检结果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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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查证属实两次的!不得:。再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承《担见:证或取样、送—检工作的有关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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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设责《任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不良行为的》予以:记录并公《示;属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将依法进行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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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7】号)、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材[2002】]286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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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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