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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心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对城市规划管】理,的,“一支?笔”审批更好地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使中心【城市各组《团之间的《。规划协调《衔接开发建设—更趋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绍兴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中心城市范围—包括越城分》区、柯桥分区、袍】江分区、镜湖—新区和杭州湾工【业新:城区 ? :  :  第三条 !绍兴市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协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管《委)是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协—调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研究和?审查需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城市规划协调和审】核中心?城市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查处:重大违纪违法建设项!。目市规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局   】。 市规划局】是绍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规划管《理工作承担规划管】理任务?和市:规管委的日常工作】   — 《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局属市规!划局授权机构行【政上受各管委会领导!业务上受市规划局】指导负责各辖区【日常规?划管理  】  绍兴【县建设局是绍兴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绍!兴市中心城市范围内!涉及绍?兴县区域日常规划】管理由?绍兴:县建设局承担—   — 上虞市【建设局是上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绍兴市中心城!市范围内涉及上虞】市区域日常规划管】理由上虞市》。建设局承担 ! ,  第—四条 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立的中心《城,市各分区的总体规划!。(包括分区》的总体规划调整)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越城分区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袍》。江分区、镜湖分区】。规划由所在管委会组!。织编制柯桥分区规划!由绍:。兴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别经—市规管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杭州湾绍兴!工,业新:城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绍兴县【。。、上:虞市人民政》府编:制经市规管委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    — 第五条 》中心城市《内涉及?跨分区域的名—城保护、道路交【通、绿地《系统、市政公用设】施、防灾等专项规划!由各职能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管,委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六条— 中心城市内影响】城市重大功能布局】的商业贸易》、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及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项目占地超》过20公《顷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向所在地规—划管理机构申—报并需报经》市规管委审》核同意 —   ? , 第七条 【越城区、袍江分【区、镜湖《新区:。内的历史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中心】商贸区?的详细规划及—路幅大于《30米道路两侧、宽!。度大于30米—河道两侧的重要【。。路段街景设计由所属!规划部门编制前提】出规划?意见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 第八?条 绍兴生》态产业园详细规【划,及重要路段街景设计!经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 第九—。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各自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各?级,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机构)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 【。    《 , :第十条 对》变更使用功能、性】质确需调《。整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申报经规!划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应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标准和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绍【。兴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送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建设【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会同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及时纠正 【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