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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必须依【法建设依法需要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 —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收费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潜越)等级航】道的应当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依【法分别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或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同【类管线或《施工时间接近的【管线工程宜》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协同?施工同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支付相应【的改迁费用 第】二,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管线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经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 【 第二十九条 【。废,弃的管线由管线权】属单位予《以拆除?对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废弃管线应》当由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