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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必须依法建!设依法需要》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 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收】。费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潜越)等级航道的!。。应当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依》法分:别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或?。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同类!管,线或施?工时间接《近的管线工程宜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协同《施工:同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支】付相应的《改迁费用 第二】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管线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经《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废《弃的管线由管线权】属单位予以拆除【对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废弃】管线应当《由,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