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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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管线!工程必须依法—建设依法《需要招投标》的应当?实行:招,投标
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含)!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线建设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收【费,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潜越》)等级航道的应当】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依:法分别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或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综合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同类管线》或,施工:时间接?近的管线工程宜同】步建设
第二十】六,条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权属—单位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协同施工同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支付《相应的改迁费—用
第二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管线现状》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管线?施,工中发现不明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施,工经妥善处理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挖掘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禁止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废,。弃的管线由》管,线权属单位予以拆除!对权属不明的废【弃管线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废弃《管线应当《。由管:。线权属单位》。或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当:向城建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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