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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扬府规〔!20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扬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1—3年:9,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表以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     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兼顾城市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 :   ? ,市国土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的用《地,管理: 《    市民—。防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   市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房管、交通、!文物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 第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具》体引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 《第八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 —。 第九条 》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地》下空间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 :    —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未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以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经营:性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政府批准—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条件:拟,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   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部门出具应当包括!拟出让或划拨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起止深度【、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并对地【下空间的《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要求及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作:出明确要求 】 :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向人防、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或备案开工前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以及!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尽量—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建设:、民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八条 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行政许可、—。监管措施、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开展 ! 第【十九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 【     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构)筑!物,、附着物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     !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附着物《应,。。当,在初始登《记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独立登记 【    —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 :第二:十条: 人防地下室内】的,专有人?防部位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第二十一条 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在转】让或:改变用途时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以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应当遵《照现:行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有?关法律及确定的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其中附着地表项【目一并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地表?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对应的终止日期【 :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及地下建》(构)筑物》。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  :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良好状态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无条件撤出 !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物业及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 :   》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     (二)】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前未依法在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   》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房屋颁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 :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由建设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妨—。碍或者?侵犯他人物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人防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3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