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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   扬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 , 2013年9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表以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     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兼顾】城市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     市国!土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的用地管《理   【  :市民防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     市建】设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 , ,    《 市发改、房管【、,交通、文物》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 , —。第五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详?细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具《体引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 第:七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 ,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 —第八: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 第九条 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地下空间项目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方式【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未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以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经营!性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 第—十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政府批准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有关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条件拟《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 ,  :   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部》门出具应当包—括拟出让或划拨【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起止:。深度、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并对—地下空间的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要求及《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作出明?确要求 《 , 第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向人防、!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或备!。案开:工前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出入口位置以—及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 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尽量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 第十!五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建—设,、民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 ,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行《政许可、监管措施、!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开,展 —。 第十九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     !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的地下建】。(构)筑物、附着物!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登记 !    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构?)筑物、附着物应】当,在初始登记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独—立登记?。 , ?   ?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 第?二十条 人—防地下室内的专有】人防部位《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 : 第二十一】条 对?已批准划拨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在转让或改变用】。途时凡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以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应当?遵照现行《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有?关法律及确定的土】地用途类别分别【确定其中附着—地表项目一并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地表—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对》应的终止日期 】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及地下建】(构)筑物 —  《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    平战结【合的地下工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保,证各项防护设施【的良:好状态并确》保战时能迅速—投入使用《战备需?要时无条件撤出【 》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物业及】设施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 【 ,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对【未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     (—二)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前未依法》在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 】    》 (三?。)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房屋颁!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由建设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妨碍或!者侵犯他人物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人防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3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