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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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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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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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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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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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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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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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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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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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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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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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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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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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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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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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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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