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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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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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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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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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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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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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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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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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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 ?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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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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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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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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