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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 , ,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 : ?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