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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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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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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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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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 ,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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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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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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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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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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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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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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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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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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