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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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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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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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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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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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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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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 ,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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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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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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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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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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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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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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