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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 :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 ,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  :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 ,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