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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  : ,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