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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