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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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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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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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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 ?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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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 :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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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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