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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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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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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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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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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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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 ,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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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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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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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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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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