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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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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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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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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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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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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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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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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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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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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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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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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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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