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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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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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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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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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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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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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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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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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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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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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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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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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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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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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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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