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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0年4月发布的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增列【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作为本!办法的?制定依据《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2.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 ,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四?)新增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2.】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3.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五)将】原,第七条、第八—条合并为一条列【为,第八条?。修改为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1.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3.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4.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5.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七】)删:除第九条中“—属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还【应当通?报市监察、财—政、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第!十条中“属》经营性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变更!的具体情《况,持批准文件向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等内容 —     此—外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     本!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 桐乡市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一称建设主】体)申请对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规划条件 ! 《 第四条《 规划条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 》。     (二)】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  —   (三》)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第五条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当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其他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规划条件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六条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规划条》件变更    】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改变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提高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者建筑密度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或者》减少规划条件确【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的; !。    《 (二?)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  : (:三)不符合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第八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   (一)申请建!。设主体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初审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    (三)公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建?设主体提《出的:规划条件变更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   (四)审批变!更申请?经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且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予批准  !   (五)—公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告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 】。。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规》划,条件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后建设主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与,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建设主体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第十三》条 2004年【12月24》日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桐政发〔2004!〕79?号)施行前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主体》在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和城?镇开发建《设中统一建设—要求的有关项目其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经!济技:术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实际建—设状况予《以认定 —。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4日施—行,的,桐乡市经营性建设用!地,。经济技术指标—调整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