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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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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2004\]5【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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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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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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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 ,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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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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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
《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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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
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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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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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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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安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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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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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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