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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琼府—\[2004—\]55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 ,。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 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安,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 :。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    《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  :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