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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琼府\[】。2004\]5【。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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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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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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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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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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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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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 :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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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 :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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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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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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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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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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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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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安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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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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