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琼府\[】2004\》]5: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
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安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
,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
,
,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