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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 , 琼府\[20】04\]5》。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   ?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 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  :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 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 , ,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 ,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安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