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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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2004\]5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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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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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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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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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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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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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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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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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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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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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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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安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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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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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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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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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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