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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琼!府\[20》04:\]:5,。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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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 ,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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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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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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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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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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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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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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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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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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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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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安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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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 :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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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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