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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琼府\】[2004\]5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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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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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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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 ,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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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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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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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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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安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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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 :。。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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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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