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 琼:府\[2004\】]55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  :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 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  :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安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  :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 ,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