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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 琼府\[2004!\]5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实【行代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   》 , (一)本部门【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  【   (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   《  (?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 第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法人必—。须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  :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综合》甲,级监理资质》。或本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     (三【。。)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 【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  :   ?(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择优产生有关招投!标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    整个—招投标过程》应,当有监察部》门代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当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  :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项目法人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为》代建单位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和关系 【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代建单位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项目法人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安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 第十七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  :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