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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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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规?发〔:。2,011〕3》40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五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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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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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适用本《规定
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选址意见、方【。案审定意见、灰【线检验、《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和注销参照本规】定 :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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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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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未予以撤》销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或直》接予以撤销
】
,。
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可—申请许可机关撤回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审核?后可依法予》。以撤回但不予补偿或!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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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办理许?可,的注销?手续 《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而自行!失效的;《
—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
《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 ,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 ,。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撤回和?注销许可的应遵循正!。当程序保护》许可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六、撤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
1、【行政机关应当在撤销!之前:调查取证《告知许可相对人拟撤!。销的事?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事先公示并听取意!见
【
2、撤》销决定应《当送达许可》相对人并告知其救济!权利:和,途,径
《
》七、撤回许可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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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依职权撤回的【行政许可参照上述】。撤销程序
【
》2、行政机关依申】。请,撤回的?行政许可不》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由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撤回》的书面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参照撤销!。程序
—
八、注【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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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被】依法撤销、》撤回或依申》请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以及?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情形的行政—机关经审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撤销、撤回决】定同:时一并对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
2、凡被注!。销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通?知行政许可相对人携!带被撤销的许可证书!原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3—、注销手续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将?已,注,销的许可证书等与】相关案卷资料一并】归档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该》行政许?可失:效的事实《。
》 ,
九、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
》附件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 《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
?
: ?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 ? 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
附加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填报】处,室 ! 》。。 , 》 】 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址
【
】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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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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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
【
《 经办人— ? 】 , 年 月 日!
》
》 法规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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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长【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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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处室:意见
《
】 ,
— 处 长 】 — 【年 : 月 日》
:
】。 , , 分管局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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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 长【 ? 】 年 月【 日
》 ,
《
附:件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
××?规撤回字《( )年第 ! 号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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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月 》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 【号 》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撤销 ! 》 号 】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销同时一并注销 】 — 号 ! 】规,划许可?证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 月 【 日
》
,。附,件3: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规撤回字—( )年第 】 号
】。。 : 《 】
】 年!。 , , 月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号 —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决定撤【回 【。 号 !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回同!时一并注《。销 《 号【 《 规划许可—证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印?章):
年《 月 【 , 日
附件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
××规》撤回:字( )年第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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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机关于 — 年 !月 日核—发给你单位的 ! 》。 号 》。。 规划许—可,证,现查明存在》下列应依法注销【的,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 项之规!定决定注销授予你的! 】 号 《 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证,件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 《 , 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 ,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印章)
】
年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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