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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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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规发〔《201?1〕340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五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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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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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适《用本规定
】
: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选址意见、方】案审定意见》、灰线?检验、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和注销参照本】规定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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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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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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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未》予以撤销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或直接予以—撤销
】。
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可申请许可【。机关撤?回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审核后可依】法,予以撤?回但不予补偿或【。赔偿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办理许可的注!。销手续
!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而自行失效的; 】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五、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撤回》和注销许可的应遵循!。正当程序保护许可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六、【撤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
1、—行政机?关应当在撤销之前】调查:取证告知许可—相对人?拟撤销的事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事【先公示并听》取意:见
》 :。
2、撤》销决定应当》送,达许可相对》。人并告?知其救济权利和【途径
— :
七、撤回许可的!。基,本程序?。
1!、行政机关依职权撤!回的行政许》可参照上述撤—销程序
】
2《、行政机《关,依申请?撤回的行《政许可不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由!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撤回的书—面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参照撤销程序—。 ,
八、!注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
1?、凡被依法撤销【、撤:回或依申请》。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以及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情形》的行政机关经—审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撤销、撤回决】。定同时一并》对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
2、!凡被注销《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通知行政许可相对】人携:带,被撤销的许可—证,书原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
《
3、注销》手续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将,已注销的《许可证书等》与相关?案卷:资料一并归档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该行政许可失—效的:事实
】
:九,、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 ,
《附件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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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
,
】。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
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 ,
附加《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填报处室 】 ! :。 】 ,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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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
【 建设?地,址
【
《 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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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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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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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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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长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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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处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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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 《 长 — ! 年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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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管局?长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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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局 长 ! 】 年 月 ! 日
《 , ,
附》件,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规撤回》字,( )年第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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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年 ! 月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 【 ,号 —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撤销 !。 《号 【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销同:时,一并注销 》 :。 , 】 号 ! 规划许可证】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印章)
【
, 年 月】 :。 日
【
附件3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规撤回字( 】)年第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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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 : 号《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决定撤回 — 【号 》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回《同时:一并注销 !。 ? 号 】。规划许可证
【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 月 【日
?附件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规撤回字!( : )年第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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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核:发给你单位的 ! : 号》 规划许!可证:现查明?。存在下列应》依法注销的》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 ? 项之规》定,决,定注销授予你的 ! 号 !。 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证—件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 《 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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