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
杭规发《〔2011〕—34:0,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五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一、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适用本!规定
》 ,
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选址》。意见、方案审定【意见、?灰线检验《、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和注销参照本—。规定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未予以【撤,销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或直【接予以撤销
!
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
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可申请许!。可机:关,撤回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审核【后可依法《。予以撤回但》不予补偿或赔偿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办理许可的注销【手续
】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而自行失效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 ,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五、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撤回和注销许可的】应遵循正当程—序保:护许可?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六、撤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
1、行政】机关应当在》撤销之前调查取【证告知许《可相对?人拟撤?。销的事?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事先:公,示并听取意见 】
: ,
2《、,撤销:决定应当送》达,许可相对人》并告知其救济—。权利和途径
】
《
七、撤回》许可的?基本程序 》
1、!行政:机,关,依职:权,撤回的?行政许可参照上【述撤销程序
! :
2、行》政机关依申请撤回】的行政许可》不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由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撤回的?。书面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参!照撤销程《序 :
《 ,
八、注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
1—、凡被依法撤销【、撤回或《依,申,请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以—及,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情!形的行政机关经【审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撤销、【撤回决定同》时,一并对?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
2、《凡,被注销?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通知行政】许可相对人携带被】撤销的许可证书原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3、《注销手?续,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将已注】销的许可证》书,等与相?关案卷资《料一并归档》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该行政许可【失效的事实》
【
九、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
附《。件,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
》 , :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
?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
《。
— ,。 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附》加,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填报处室 【 — , 】。。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
: , 建设地—址
《 《
许【可证号
【 ,。
》
:
【 基本《情,况
:
《 ,
!
经办人 ! , 】 ?。 年 月 【。。。日
》
:。
法!规处意见
【 ?
《
— 处 长 ! ? 《 ? ?。年 月 日
】
】
《 相关处《室意:见
!
! 处 长【。 , —。 , 年 】 月 日
】。
! 分?管局长?意见
— ,
!。
—局 长 》 《。 《 ? , 年 月 — 日
—
附》。。件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规撤回字( 】)年:第 号
】
? — , 》 【
! ?。 年 月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 号 !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撤销 — ? 号 【 》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销》同,时一并注销》 , — — 号 ! 规划许》可证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
年《 月 【 日
附!件3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
×?×规撤回字( !)年第 号
!
, , 【 —
! !。年 《月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 ? , 号》 ,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决定》。撤回 》 : : 号 【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回同【。时一并注销 】 号【 规划许!可证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
年 ? : 月 ? 日
【附件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规撤回字( ! )年?第 号》
:
: 《 【 , 《。 : 《
【 本机关于 — 年 !月 ? 日核发给你单位】的 — : 号 《 规划【许可:证现查明存在—下列应依法注销的】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 项之规定!决定注销授》。予你的 【 号 ! 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证件 【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 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
年 《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