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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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规发〔201】1〕34《0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五: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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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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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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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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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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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选址!意见、方案审—定意见、灰》线检:验,、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和注销参照本【规定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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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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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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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未《予以撤销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或直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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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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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可:申请许可机关撤【回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审核后—可依法予以撤回【但不予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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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办:理许可的《注销手续
【。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而自行失—效的; 《
《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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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五【、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撤回和注销许可的!应,遵循:正,当程序保护许—可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六、撤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
1》、行政机关应当在】撤销之前《调查取证告知许可相!。对人拟撤销的事【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事【先公:示并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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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撤销决】定应当送达许可相对!人并:告知其救济权利和】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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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撤回】许可: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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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依职权撤】回的行政许可参照上!述撤销程序
】
》2、:。行政机关《依申请撤回的行政】许可不?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由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撤回的书】面,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参照撤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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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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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被依法撤销!。、撤:回或依申请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以及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情,形的行政机关经【。审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撤!销、:撤回决定同时一并对!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
2、凡被注销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通知行政许可】相对:。人携带被撤销的【许,可证书原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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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销手续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将》。已注:销的许可证书等【与相:关案卷资料》一,并归档?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该!行政许可失效的事】实,
九!、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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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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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
】 》。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
【。 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附,加,。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填报处室— — ! ? 】。 , 填报时间 】 , ,年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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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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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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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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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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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 !。 :。 年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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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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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 ? 长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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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关处》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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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长》。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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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管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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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 ? !。 年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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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规撤回字】( )年第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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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年》 月 》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 号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撤》销 】 号 】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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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销同时一并注销【 】 : : , 号 《 规划!许可证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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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规—撤,回字(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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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 》 号 —。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决定撤—回 ! 号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回同时一并】注销 ! 号? 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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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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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年! 月 ! 日
附件—。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规撤《回字:( : )?年第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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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于: ? 年《 ?月 日核—发给你?单位的 《 : ? : 号 ? : 规划许可【证现查明《。存在下列应依法【。注销的情形 【 , ! 】。 【 ! : 《 》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 ? :项之规定决》定注:销授予你的》 :。 号 ! 》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证件?。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 》 , ,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 月《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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