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
杭规发〔【2011〕34【0号 ?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的通知
【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五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 一、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适用本规定
—
《
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选址意见、方案审】定意见、灰线检验、!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和注销参照本规!定,。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未《予以撤?销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或直接予以—撤销
》
《。
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可申请许可机!关撤回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审核?后可依法予以—。撤,回,但不予补偿或—赔偿
》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办理—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而自行失!效的;
【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撤?回和注?。销许可的应》遵循正当程序保【护许可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六、撤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
》
1、行政机【关应当在撤》销之前?调查取证告知许可相!对人:拟,撤销的事《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事先公》示并听取意见
!。
,。
《2,、撤销决定应当【送,达许:可相:对人:并告知其救济权【。利和途径 —
七【、撤回许可的基本程!序
!1、行政机关依职权!撤回的行政许可参】。照,上述撤销程序 【
2、!。行政机关依申请撤】回的行政许可不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由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撤回的书面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参照撤—销程序
—
八、注】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
【1、凡?被依法撤销、撤回】或依申请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以及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情形【的行政机关》经审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撤!销、撤回决定同时一!并对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
—。。。2、凡被注销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通知行政许》可相对人《携带被撤销的许可证!书原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3】、注:销手续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将—。已注销的《许可证书等》与相关案卷资料一】并归档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该行政许可失!效的事实 —
? ,
:九、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 ,附件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
—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
《
:
:。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
:
】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
附加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填报处—室, — 《 : 【 : 《 ? 填报时间》 年 — 月 日
—。
!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址
? ?。
》 : 许可证号
】 《
》
》 《基本情况
【 《。。
! 经》办人 】 ? 年 】月 ?日
《 ,
,
】 法规处意》见
】
【
》 处 ? 长 ? , ! :。 ,年 月 日
!
—
—相关:处室意见《。
,。
—
: ?。。。 :
—处 : 长 】 》 , , 年: :月 日
!
《
, 分管局长意!见,
,
:
【 ,
!局 长 !。 】 ,年, 月? :日
?。
《
附件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规【撤回字( 》 , )年第 【号
! , — !
! 年— 月《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 】号 《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撤【销 — 号》 【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销同时一并—。注,销 》 !。 号 】 规划》许,可证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 , 年 月 ! ?日
?
附件3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规撤回字(【 )《年第 号
! 】 : !。 ,
》。。 《 : 年 ? , 月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 号 — 《。。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决:定撤回 《 ? 《 号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回同时?一并注销 ! 号 !。 :规划:许可证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印?章,) :
年 — 月 ? 日
—
附件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
××《规撤回字( )!年第:。 号
! 】 , , 】。
! 本机关于 【 年 【 月 日核发!给你单?位的 《 号】 》 规划许可证现查】明,存在下列应依法注销!的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 :项之规?定决定注销授予你】的 】 号 【 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证件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 》 》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 月 》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