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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杭规发〔】20:11〕340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五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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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规》。定
?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
》 一、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适用本?规定
【
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选?址意:见、方案审》定意见、灰线检验】。、竣:工规:划核实等《规,。划管理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和注销参照本【规定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可以—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未予以—撤销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撤销或直接!予以撤销《
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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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被许可人可》申请许可《机,关撤:。回行政许《可许可机关审核后可!。依法予以撤》回但不予补》偿或赔偿
】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办理许可】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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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而自行】失效的?;
】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 ,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
—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五、《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撤回和注销许可的!应遵循正当》。程序保护许》可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
六、】撤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
1、!行政机关应当—在撤销之前调—查取证告知许—可相对人拟撤销【的事由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事先公示并听【取意见
【
《2、撤销决定应【当送达许可》。相对人并告知其救】济权利和途径 】
七、】。撤回许可的基本程序!
《
1、行【政机关依职权撤回】的行政?许可参?照上述撤销程序 !
:
2》、行:政机:关,依申请?。撤回的行政许可【。不,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由行】政机关审核后作出是!否撤:回的书面决》定;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参照撤?销程序?
》
八、注销【许可的基本程—序, ,
【1、凡被依法—撤销、撤回或—依申:请撤销、撤回的行政!许,。可以及?符合:注,销行政许可情—形的行?。政机关经审定—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将“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相!对人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撤销、撤回决【定同时一《并对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
》。。
2、《凡被注销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通知行?政许可相对人携【带被撤?销的许可证》书,原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
— ,
3、注销手续!完成后?行政:机关应将已注—销的许可证书等与相!关案卷资料一并归】档同时在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该行政许可失效的】事,实
【
九、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 ? ?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
, 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
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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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及注销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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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处室 【 , 】 【 】 填报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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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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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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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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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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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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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处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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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长 —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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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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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长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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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规撤回?。字( ? , )年第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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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 ? :月 ?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 ?。 : 号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撤:。销 ? ? ,。 号 》 《 ,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销同》时一并注《销 : — 号 ! : —规划:许可证
【 ,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年 : 月 【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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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规撤回字(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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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 月 《 日本机关依你】单位:申请核发了 — 】号 ? 规划许可证!现因存?在如下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之规定《决定撤回《 《 《 号 》 规《划许可行政许可证件!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5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撤回同时!一并注?。销 》 号 ! 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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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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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规撤《回字( )年】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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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核发给你单位的 ! 】号 》 :规划许可证现查明存!在,下列应依法》注销的情形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 】 , 《项之规定决定注销授!予你的 ! :。 号 ? 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证件 ! 】 ! : 同时》予,以作废,请你于 】 ? 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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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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