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省建设工程外墙保温及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相关要求的通知
青公通字[2012]135号
各州(地、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2】350)精神,为确保建筑工程消防安全,遏制因建筑外保温材料引发的火灾,从源头上提高建筑抗御火灾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建设工程外墙保温及外墙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采用外保温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幕墙式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m的民用建筑(居住、办公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A级复合材料;
(2)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学生宿舍、宾馆、商场、人员集中的娱乐场所,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A级复合材料;
(3)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其他民用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时每层应设置A级水平防火隔离带;
(4)建筑高度小于24m的其他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当采用B1级时每二层应设置A级水平防火隔离带;
(5)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首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其他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mm;
(6)室内非采暖房间(楼梯间)隔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采用A级,并优先选用无机保温材料。
二、幕墙式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A级复合材料;
(2)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等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建筑屋面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难燃、可燃屋顶防水层或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4)按本规定需要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45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5)用于民用建筑的金属夹芯保温材料,其芯板应采用A级或A级复合材料;
(6)建筑物首层保温材料应选用A级或A级复合材保温料。
三、普通聚苯板、挤塑板不准用于民用建筑。
各地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外墙保温材料的源头管理及宣传工作,加强施工工地的监管,确保施工过程消防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公安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1012年12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