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关于印发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05〕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五年:四月六日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 :  为进一步保护我!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切【。实贯彻实施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帐户用于接受社会!各界捐赠捐赠款项】在2万元(含)【。以上的,需进行公】证,公证费用由受捐!赠单:位,承担: :   《二、经社会推—荐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名单,由!相关部门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    — 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建筑灭《失,、损毁的,由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专家委员会审!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或撤销 — ?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后,》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月内将保《护要求书面告—。知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并与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经】保护性?修缮,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恢】复,使,用后1个《月内,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与》建筑所?有人、使用人重新】。签订保护责任书【。   — 保护《责,任书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    —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性修缮《前,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订具体【的保护?方案,?明确实施单位—、修缮范《围、修?缮内容、技术方案、!资金预算等,并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保护》方案经批准后,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将修缮时《间、范围、》要求:等在保护区进行【公,布 ? ,    五、历】史,建筑属私人所有且所!有人有能力的—,可以自行修缮或】委托专业机构修缮】,但其修缮》方案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并报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备案 【    历史】建筑所有《人也可以委托—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修缮,】修缮方案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历!史建筑?所有人按照预—算预付全部修缮费】用,竣工审计后【,按实际发生额多退!少补历史建》筑所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修缮或未《按修缮方案执行,】由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勒令限《期执行;《超过限期1个—月后仍未执行的【,由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修缮【或重修,并由—所有人支付全部修】。缮、重?修费用 》    六、】。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保!护方案?的,。要求,其外部、【内部风貌及附—属物应?当得到妥《善保护 《    外部!风貌指建筑》物的三维尺寸—(纵长、进深、檐】高)和外部立面外】部立面?包括: 《 :  :  1、外抹灰】(,。贴面)及色彩; ! ,。    2—。、窗:套(法圈)、—窗台、窗扇》及色彩; 】   3、阳【台、扶?手、栏杆《、牛腿(《斗拱)、挂落等花饰!;    】。 4、?主要入口门(—墙门、堂门、厅【门、厢?房等:)及台阶《踏步:;,  》  5、外围墙】体的墙顶盖、女【儿墙、透起》封火、出山、—腰,线、勒?脚、头角、屋顶建筑!物、线条及墙上雕】塑、镂?。花,;, ?    6、【屋顶屋盖《的高度、坡度—、坡型、屋脊、檐】口、檐沟、盖—瓦, : :   《内部风貌包括: !   《 1?、厅、堂、厢及开间!、进深尺寸、—柱,列、平面布局; 】    【2、装隔《位置、材料、形状样!式;护墙板(扇)、!内,门,框扇; 《 ,    3、楼!梯位置、构造式【样、尺寸《及栏杆?扶手; 》 ,    4、天井!廊沿、室内地—坪、天花吊顶、装】饰线脚、梁上雕刻;!    5!、壁炉?、烟道、卫生—、排水、《避雷(电)、电梯】。等内部设施 】  :  附《属物包括绿化树木】。、独立?雕塑:、地坪道路、亭【台楼阁、水池水井】。、假山照壁》等 》  : :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时,有条件】的应以户为单位,】配备卫生、厨房【设施设备,并应根】据房屋面积,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栓灭火《器柜,在供参观游览!的开放场所,—应当设置人流疏散】通,道 ?    》 八、在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设置!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泛—光,照明、空调、—遮阳蓬等外》部设施及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向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应根据保》。护方案严格控制【 ,    九】、根:。。据保护方案确定可】以保:留,且不需要腾空搬!迁的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其!修缮费?用由所?有人:承担:。属于代管《产、:包租产的,其修缮】费用由政府先予【垫付;今后》解除代管、包租【的,,其修缮《费用按实与》产权人结算 !   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所涉及的消防】、道路、排污、供电!、供水等基本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可由政府《承担 —  : 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方案?中,明?确费用需政府补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原则上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70%涉—。及,市级承担资》金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领?导小组同意》 ?    《。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修缮处置》后,所得收》益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返还?,并专户存储,【。统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 :   ?。 十?一、资金预算中【涉及市?财政补贴的专项【资,金,,由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地踏勘》并审核后,先予拨】付申请拨付金额【。的10%;工—程实施后5日内【,拨付40%;【工程完工后,拨【。付30%;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凭审计结算书拨付剩!余的20% 【。    》 十二、修缮—工程施工中,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负责】。对分步、分项工【程及隐蔽工程组织】验,收,后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实施情况组》织验收 》 ,  :  十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实施腾空搬迁: !。    —1、所有《人、使?用人自愿《要求外迁安》。置的; 《   》 , 2、所有人或使】用人无力对该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对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    —3、所有人或使用人!拒不履行《保护、维护、—修,缮责任,《对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   《 十四、对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实:施腾空搬迁的—,,应在搬迁范围内发】布,搬迁公告,内—容包括:搬迁建【。筑的座落、门牌号】。码和搬迁《期限等? ?  :  ?历史文化街》区搬迁公告》由各区人民政府【发布,?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历史建筑搬迁公告】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发布?。搬迁公告须》具备下列资》料:  【  1《、建设或整修项目】批准文件《 :  ?  2、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文件  】 ,。。 , 3、属于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提供保】护规划?和经批准的保护方案!;属于?历,史建:筑的,提供保护图则!和经批准的保护【方案    ! 4、搬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 【   十》五、:搬迁:。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进行【。搬迁,搬《迁实施?机构应当与所—有人或使用人签订搬!迁协议?,并在搬迁公告【之,。日起2年内将其安】置完毕 《    十】六、根据保护—方,案确定可以保留使】用,的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其所有人、使用人能!够履行保护义务【。的,修缮完毕后【可以继续《使用或回迁安置 】   》 属于公有历史建!。筑(含代管》产、:包租产)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修》缮后的房屋状况重新!评租 》   ? 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增加【部分,由原房屋【所有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房屋产】权登记时,原房屋】。所有人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查档证明】书、建设或整修【项目批准文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扩面—协,议,书、扩面收款凭【据、房屋测绘成【果,等资料原《房屋所有人》放弃购买扩》面部分,原》房屋承租人》出资购买扩面部分】的,:由,原,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共有【产权登记 — ,    十七、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和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选择异地安置且安置!用房所在地》段等级低于》原,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的,或所》有人:。、使用?。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可适当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得—超过:原房屋评估价值的】15:% ? :  : , 十八、经腾空【搬迁修缮的历史【建筑,已对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安置的,由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需转让或出租的!,应当采用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受:让人可以依法办理】。产权或租赁登记【    【 十九、单位—所有或个人私有的历!史建筑?,产权人《在转让、出租—后,应当报所在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 二?十、需?要调整历史建—筑使用性质的,【由各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管理机构【。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得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作出是《否,批准调整的决定 !    批准调!整,使用性质后,历史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分—别到规划、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使用历史—建筑,?搬迁时按照调整后的!使,用性质认定 —。  《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