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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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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4〕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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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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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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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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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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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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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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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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