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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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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4〕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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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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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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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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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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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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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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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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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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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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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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