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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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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4〕】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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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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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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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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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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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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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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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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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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