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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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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4〕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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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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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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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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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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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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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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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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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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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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