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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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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4〕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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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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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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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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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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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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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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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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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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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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