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
杭政办函〔20】04〕174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
?。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
: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
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 ,
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
—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