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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 杭政办函〔!2004《〕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  ?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  :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   《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