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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 杭》政办函〔20—04:〕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   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   ?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   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 ?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    《 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 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 :。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 二○○四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