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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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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4〕【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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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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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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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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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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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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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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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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