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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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4〕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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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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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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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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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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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
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
?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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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
【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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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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