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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 , 杭政办【函〔20《0,4〕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    》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 , 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  :。 ,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