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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 ! 杭政办函〔】20:04〕17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目前》,一些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建?现象,其产权登【记前的实《测建筑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城市》建设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超建!面积的处理 】    》。二、:加强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对:建筑面积的》审核市建委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按规划指标进行【严格审查市规划局】依据审查《结果:和规划指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严格【。执行建筑面积计算口!径标:准建筑?面积的计算口径统一!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浙江省建】设厅2001年【7月25日颁—布的:浙,江省关于贯彻执行 ! <房产《测量规范>的—若干规定(浙建【房〔2001〕1】。3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的有关规定 !   房屋建筑】面积测量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研—究确定统一的标准】    四!、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有关部门《应严格?控制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其标!准为:?    】以建:设,项目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 五、!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的处理对》建设项目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补交配套!。费及土地《出让金;对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外的部分,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物,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超建《面积:部分进行处罚,【。其,中被:没收房产按市政府】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3〕2号!),进行处理 —   六、加强】对违规设《计单位的查处市建】委应加强《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由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建筑面积《审查:承担责任 】   本意见【出台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市?房管局、规划局关】于产:权登记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差异!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房局〔2001【〕1:。12号?、杭:规发〔2《。001〕《64:号)的规《。定执行本意》见出台?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按本意见处【理,  》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四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