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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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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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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所属【单项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所属单项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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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或者影响景!观控:制或者?日照等权益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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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五)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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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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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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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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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及物《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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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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