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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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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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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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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所属单—。项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所属单!项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或者影响景观控制!或者日照《等,权益的;
】(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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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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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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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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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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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及物品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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