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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本条例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放停止建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所属单项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所属—单项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或《者影响景观控—制或者日照等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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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 , (四)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生态、水!系,等保护规定的;【
: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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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告示牌或者在】工,程建设?期间未保持》告示牌设置完—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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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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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及】。物品等?。措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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