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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污水处理 【 》 6.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 , 》6.1.《1  规定厂—址选择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 ?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必须在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以保证总体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 : :  :   1  —污水:厂在城镇水体—的位置应《选在城镇水体下游】的某一区段污水【厂处理后出水排【。入该:河段对该水体上【、下:游水源的影响最小污!水厂位?置由于某《些因素不能设在城】镇水体的下游时出水!口应设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    《 2  《根据目前发展需要新!增条文?  【。   3  根据】污泥:处理:和处:置的需要《。新增条文《 :    【 4  污》水厂在城镇的—方位应选在》。对周围居民》点的环境质量影响最!小的方位一般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     5—  厂址的良好工程!地质条?件包括土质、—地基承载力和地【下水位等因素可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和节省造价】提供有利条件 】    【 6  根据我国耕!田少、人口多的实】际情况?。选厂址时《应尽量少《拆迁、少占农田使】污水厂工程易于【上马同时新增—条文规定“根据【环境评价要求—”应与附近居—民点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并予《绿化 》     【7  有扩建的可能!是指厂址的区域【面积不仅应》考虑规划期的需要】尚应考虑《满,。足不可预《见的将来扩建—的可能 《 : :     8  】厂址的防洪和排水问!题必须重《视一般不应在淹水区!建污水厂当必须【在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建厂—时应采取防洪—措施另外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可节:省建:造费用新增条文规】定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 —   《  9  》为缩短污水》厂建造周期》和,有利:于污水厂的日常管】理应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 6.1.2 】 关于污水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和近期规《模的规定 【     【污水: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考虑到城《镇污水量的增—加趋:势较快?污水厂的建造周期】较长污水厂厂区【面积应按项目总规模!确定同时应根据现】状水量和排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周—期合:理确定近《期规:模尽可能近期—少拆迁、少占农田】做出:合理的分期建设、分!期征地?的安排规定既保证了!污水厂在远期—扩建的?可能性又《利于工程建设在【短期内见《。效近期工程投入运行!。一年内水《量,宜达到近期设—计规模的60—%以确?保,建成后污水设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运行:效益 《 《6.1.3  关】于污水厂总体布置】的,规定 【     根据【污水厂的《处理级?。别(一级处理或二级!处理)?、处:理工艺(活性污泥法!或生物膜法》),和污泥处理流程【。。(浓缩、消化、脱】水、干化、焚烧【以及:污泥气利用等)各】种构筑物的形—状大小及《其组合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等可有?各种总体布》置形式必须综合确】定总体布置恰—当可为今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提供良好条件 】 , 6.1.【4,  规定污水厂【在建筑美学方面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     【污水厂建设在满足经!济,实,用的前提下应适当】考虑美观除在厂【区,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外—应根据污水厂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使各建筑物之—间,、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污水》厂和周围环境之【间均达到建》筑美学的和谐一致 ! 《。 6.1.5—  关?于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布置原则的!规定  !   城镇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一部分工业】废水往往散发臭【味和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气体另】外在生物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中【细菌芽孢数》量也较多所以处理】构筑物附近的—空气质量相对较差为!此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集,中布置?便于以绿化等措【施隔离开来》。保证管理《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避免《影响:正常工?作办公室、化验【室和食堂等》的位置应处》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朝》向东南 【 6.1.—6,  规定处理—。构筑物的布置原则 !    】 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各有不》同的处理功能和操作!、维护、《管理要求分别集中布!。置有利于《管理合理的布置可保!证施工安装、—操作:。运行、管理维—护安全?方便并减少占地面】积 ? 《6.1.7  规】定污:水厂:工艺流?程竖向设《计的主要考》虑,因素 — 6.1》.8  规定—厂区消防和消化池】等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要,求 : 》    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等!是易燃易爆》构筑物?。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 6.1.【9  关《于堆:场和停?车场的规《定  】   堆放场—地尤其是《堆放废渣《(如泥?饼和煤?渣)的场地宜设置在!较隐蔽?处,。不宜设在主干—道两侧 《 , 6.1.】10  《关于厂区通道的规】。定 《 ?    污水厂厂】区的通道应根—据通向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如运输、】检查、维护和—管,理的需要设置—通道:。。包,括双车道、单车道、!人行道、扶》梯和人?行天桥等根据—。管理部?门意见扶梯》不宜太陡尤其是【。通行:频,。繁的扶梯宜利—于搬重?物上下?扶梯 》  《   单《车道宽度由3.【5m修改为3.5m!~4.0m双车道宽!度仍为6《.0m~7.0【m转弯半径修改为6!.0m?~1:0.0m增》加扶梯倾角“宜【采,用3:0,°,”的规定 ! 6.1.》11  《关于污水厂》围墙的规定》   】  根据污水厂的】安全要求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高度】不宜太低一》般不低于2.0【m 《 6.1.【12:  关于污》水厂门的《规定 ? 6—.,1.13  关【于配水?。装,置和连通《管渠的规定 】  《   ?并联运行的处理构】筑物间的配水是【否均匀直接影响构】筑物能否达到—设计水量和处理效】果,所以设计时应重视配!。水,装置配水装置一般】采用堰或配水井【。等方式 —    —。 ,构筑物系《统之间设可切—换的连?通,。管渠可灵活组—合,各组运?行系列同时》。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调节】和维护 !6.1?。.14  规定【。污水厂内管》渠设计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   污水厂内管渠!较多设计时应全面安!排可防止错、漏、碰!、缺在?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利于检《查维修管渠》尺寸应按可》能通过的最高—时流量计算》确,定并:按最低时流量复核】防止发生沉积明【渠的水头损失小【不易堵塞便》于清:理一:般,情况应尽量采—用明渠合理》。的管渠设计和布【置可保障污水厂【。运,行的安全、可靠【、稳定节省经常费】用本条增加管廊内设!置的内容 ! ,6.1.15 【。 ,关于超越《管渠的规定 【     污!水厂内?合理布置超越管渠】可使:水流越过某》处理构筑物而流【至其后续构筑物其合!理布置应保》证在:构筑物维护》。和紧急修理以—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对【出水:水质影响小并能迅】速恢复?正常运行《 6.】1,.16  》关于处理构筑物【。排空设施的规定【  【   考虑到—处理构筑物的维【护检修应《设排空?设,施为了保护环境【排空:。水应回流处》理不应直接排入水体!并应有?防止倒灌的措施确保!。其他构筑物的安【全,运行:排空设施有》构筑物底部》。预,埋排水管道》和临时设泵抽水【两,种 6】.1.17  关】于污水厂设置再【生水处理系统—的规定 —    —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镇污【水具有易于》收集处理、数量巨】大,的特:。点可作为城市第二】水源因?此设置?再生水?处理:系统实现污水资【源化对保障安全供】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6!.1.?18  规定严【禁污染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 】     !防止:。污染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的措】施一般为通》过空气间隙》和设中间贮》存池然后《。再与处理装置—衔接本?。条文增?加有关再生水—设置的?内,容 》 6.1.19 ! ,关于污水厂供电【负,荷等级的规定—   】  :考虑到污水厂中断供!电可能?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不《良影响污水厂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按二级设!计本条文增加重【要的污水《厂宜按?一级负荷设计—的内容重要的污水厂!是指中断供电—对该:地区的政治、—经济、生活》和周围?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者 ? 6.—1.20  关于】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应考》虑,的,主要原则 【    — 确:。定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的影响】因素较复杂如各地】的管:理体制不一检—修协作条件》。。不同污水厂的规【模和工艺流程—不同等目前尚—难规定统一的标准 ! 目前许多污水厂设!有计算机《控制系统减》少了工?作人员?及附属构筑物—建筑面积《本,条文:增,加“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水平”的因】素 —    《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 31】规定了?污水厂?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及!其面积可作为参【考 6.!1.2?1  关于污水厂保!温防:冻的规定 !    《 为了?保,证寒冷地区》的污水厂在冬季能】正常运行《。有关的处理构筑【物、管渠和其他设】施,应有保温防冻—措施一般《有池上加盖》、池内加《热、建于房屋内等视!当,地气温和处理—构筑:物的运行要》求而定 》 ? 6.1.2—2  关于污—水厂:维护管理所需设【施的规定 !     根据国内!污水厂的实践经【验为了有利于—维护:管理应在厂区内适当!地,点,设置一?定的辅?助设施?一般有?巡回检查和取样【等有关地点所需的照!明维修所需的配【。电箱巡回检》查或维修《时,联络用的电》话冲洗?用的给水栓、浴室】、厕所等 ! 6.1.23  !关于处理构筑—物安:。全设施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