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出 水 口
4.9.1 规定管渠出水口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排水出水口的设计要求是:
(1) 对航运、给水等水体原有的各种用途无不良影响。
(2) 能使排水迅速与水体混合,不妨碍景观和影响环境。
(3) 岸滩稳定,河床变化不大,结构安全,施工方便。
出水口的设计包括位置、形式、出口流速等,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情况不同,差异很大,很难做出具体规定。本条仅根据上述要求,提出应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由于它牵涉面比较广,设计应取得规划、卫生、环保、航运等有关部门同意,如原有水体系鱼类通道,或重要水产资源基地,还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
4.9.2 关于出水口结构处理的规定。
据北京、上海等地经验,一般仅设翼墙的出口,在较大流量和无断流的河道上,易受水流冲刷,致底部掏空,甚至底板折断损坏,并危及岸坡,为此规定应采取防冲、加固措施。一般在出水口底部打桩,或加深齿墙。当出水口跌水水头较大时,尚应考虑消能。
4.9.3 关于在冻胀地区的出水口设计的规定。
在有冻胀影响的地区,凡采用砖砌的出水口,一般3年~5年即损坏。北京地区采用浆砌块石,未因冻胀而损坏,故设计时应采取块石等耐冻胀材料砌筑。
据东北地区调查,凡基础在冰冻线上的,大多冻胀损坏;在冰冻线下的,一般完好,如长春市伊通河出水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