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污泥干化焚烧
7.6.1 在有条件的地区,污泥干化宜采用干化场;其他地区,污泥干化宜采用热干化。
7.6.2 污泥干化场的污泥固体负荷,宜根据污泥性质、年平均气温、降雨量和蒸发量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经验确定。
7.6.3 污泥干化场分块数不宜少于3块;围堤高度宜为0.5m~1.0m,顶宽0.5m~0.7m。
7.6.4 污泥干化场宜设人工排水层。
7.6.5 除特殊情况外,人工排水层下应设不透水层,不透水层应坡向排水设施,坡度宜为0.01~0.02。
7.6.6 污泥干化场宜设排除上层污泥水的设施。
7.6.7 污泥的热干化和焚烧宜集中进行。
7.6.8 采用污泥热干化设备时,应充分考虑产品出路。
7.6.9 污泥热干化和焚烧处理的污泥固体负荷和蒸发量应根据污泥性质、设备性能等因素,参照相似设备运行经验确定。
7.6.10 污泥热干化和焚烧设备宜设置2套;若设1套,应考虑设备检修期间的应急措施,包括污泥贮存设施或其他备用的污泥处理和处置途径。
7.6.11 污泥热干化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热干化的实际需要确定。规模较小、污泥含水率较低、连续运行时间较长的热干化设备宜采用间接加热系统,否则宜采用带有污泥混合器和气体循环装置的直接加热系统。
7.6.12 污泥热干化设备的能源,宜采用污泥气。
7.6.13 热干化车间和热干化产品贮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7.6.14 在已有或拟建垃圾焚烧设施、水泥窑炉、火力发电锅炉等设施的地区,污泥宜与垃圾同时焚烧,或掺在水泥窑炉、火力发电锅炉的燃料煤中焚烧。
7.6.15 污泥焚烧的工艺,应根据污泥热值确定,宜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
7.6.16 污泥热干化产品、污泥焚烧灰应妥善保存、利用或处置。
7.6.17 污泥热干化尾气和焚烧烟气,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7.6.18 污泥干化场及其附近,应设置长期监测地下水质量的设施;污泥热干化厂、污泥焚烧厂及其附近,应设置长期监测空气质量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