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贯彻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达到防治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区和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1.0.3 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正确处理城镇中工业与农业、城镇化与非城镇化地区、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合当地实际情况。
1.0.3A 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和设计相协调。排水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城镇规划蓝线和水面率的要求,充分利用自然蓄排水设施,并应根据用地性质规定不同地区的高程布置,满足不同地区的排水要求。
1.0.4 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城镇的总体规划,结合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文条件、水体状况、气候特征、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后出水利用等综合考虑后确定。
2 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3 除降雨量少的干旱地区外,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4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按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5 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地区,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1.0.4A 雨水综合管理应按照低影响开发(LID)理念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的方法进行,控制面源污染、防治内涝灾害、提高雨水利用程度。
1.0.4B 城镇内涝防治应采取工程性和非工程性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措施。
1.0.5 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污水的再生利用,污泥的合理处置。
2 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系统相协调。
3 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和洪水的排除系统相协调。
4 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5 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响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1.0.7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0.8 排水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应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1.0.9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0.10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他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