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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 石规【发〔2010—〕6 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信息中心 ! ,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可?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按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制订》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该办!法已征询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 ? 第三条在市政!府实:施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内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规划和设计方案!前,。申请规划条》件 ? 第四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包】括 【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兼容性!要求需?要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建用地】要求;? ?   》  (二)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以及建筑】退,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要》求; 【  :   (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 ,  《  : (四)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应急避难设施等;】    ! (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邮!政等:设施; 】     (六)市!。政管网设计要—求包括管线引入【方向、?敷设:。要求等; —     (!七)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风,貌等要求; !     (八)!其他要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 》 第《五条办理规划—条件:的时限办理一—般项目规划条件【的总时限为》10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  《  :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现场踏【勘以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初步拟定规》划条件 》 《    规划条件】初步拟定后应征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在完成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规划》条件意见的收—集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划条!件,。的修改完善和—审查:签批:程序形成正式规划】。。条件需要《组织: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第六条【规,划条件?征,询意见 !  :  (一)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范围【 》       1】、用地规模》。1 公顷《以上或建设规模2】 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征【询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 :      2、】。建设规模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应《征询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城管:、公安?、交管、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 ? :     》 3、建设规模【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应征【询交管部门的意见】; 》 ,    《   4、》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应征—询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意见;? : 《    《  5、涉及河道】、防洪的项》目,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    —   6、》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建设项》目、现?状污染源《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    7、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征《询地震部门》意见; 《     !  8、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应】。征询文物部门意见】; —  :    《。 9、?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 ,  (?二)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形式 【      — 1:、规划条件征询意】见以公函形式进行】; —     》  2、征询意【见公函应包》。括征询意见函—、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稿、示意图—和规划条件说明; ! 《  :     3—、征询意见》公,函通过政府》文,件交换系统送达【并同时在《。政府内网发送—    ! (三)相关—。部门和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反馈工!作并按职责科学合理!提出意见 【 :    《 ,需要对?规,划条件进《行,修,改,的须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函?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 》    】 (四)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处理 ! 》 ,   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予以采纳;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但: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予!。以采纳? 《    》 市城乡规划—局应将意见采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 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 —     (一!)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因】上,位城:市规划变更; ! :       2、!因相关规定》、规范或政策调【整; —    》。   ?3、因城《市建设和公众利益需!要,;   !。 ,。   ?4、变更后可明显】增加公益性设施【及用地; 》 》    《  5?、,因客观条件必须调整!的其他情况 】     (】二)变?更规:划条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   ?城乡规划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认真研究确认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 ,    — 变更规划条—件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后可批准—变更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 ,     变更【规划条件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      ! 1、技术论—。证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 :    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  规?划条:件变更前应首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    】 ,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   】  :(三)规划》条件变?。更后应履行相—。应的土?。地,手续: 《   《  :  1、公开—出让土地须由政府收!回原出让土》地重:新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 】  :    2、协议】出让:。。土地规划部》门须告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相关程序【 第九条!规划:条件:有效期六个月逾期须!重新核定 【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 月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