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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 石规》发〔2?010〕6 号 !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信息中心! 》。    《。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可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按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制】订,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该】办法已征《询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 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 — 第三—条在市政府实—施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内【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规划和【设计方案前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包《括 《 :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兼容性要求需要【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建用地】要求; 】     》(二)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以及建筑退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要求;【 :     (!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   (四)—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应急避难设施等【; 《  《 ,  :(,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邮政等设【施; 《。 :     (【六)市政管网—设计要求《包括管线《引入方向《、敷设要求等—;   !  (七《)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风》貌等要求; 】     (八!),其他要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 《 第五条办理!规划:。条件的时限办—理一般项《目规划?条,件的总时限为10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现场《踏勘以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初步拟定—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初步拟定》后应征?。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在完成—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规划条件意见的收集!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划》条件的修《。改完:。善,和审:查签批?程序形成正》式规划条件需要组织!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六条规划条件征】询意:见 》     —(,一)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范围《 , ? :      1【、用地规模1 公】顷以上?或建设规模2 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征询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 ,。       2、!建设规模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应】。征询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城管】、公安、交管、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      3【、,建设规?模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应征!询交管?部门的?意见; 】    《   4、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应征】询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意—。见; 《 ,    —   5、涉—及河道、防洪的项】目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 《  :     6、【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建设》。项目、现状污—染源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 ?      7【、,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征询地震】部门意见; 】  《。     8、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应征:询文物部门意见;】   】    9、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    【 (二)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形式【 》       1】、规划?条件征?询意见以公函形式进!行; —      【。 2、征询》意见公函应包括征】询意:见函、?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稿、示意图和规!划条件说明; 】  》     3—、征询意见公函【。通过:政,府文件交换系统送】达并同时在政府【内网发送 — , ? ,   (三)相关】部门和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反馈工作《并按职责《科学合?理,提出意见 》 》    需要—对规划条件进行修改!的须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函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 !    (四)【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处理 【。     】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予以采纳;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但?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予以?采纳:。 —    《市城乡规《划,局应将意见采—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 : 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 》    》 (一)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因上位城市规—。划变:更; 【  :   ?  :2、因相《关规定、规范或政策!调整;?  【   ? ,。 3、因《城市建设《和公众利益需要; ! 《       【4,、变更后可明显增】。加公益性设施及用】地; 《 , :       5】、因客观《条件必须《调整的其他情况【  【   (二)—变更规划条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     城乡!规划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认真研究确认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 ?     变更规划!条件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后可批准变更!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 ,   》 , 变更规划》条件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     》  1、技术论【证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 ,  : 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     规划【条件变更前》。应,首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   ?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 —     (【三,)规划条件变—更后应履行相应的】土地手续《    !   1、公开【出让:土地须由政》府收回原《出让土地《重新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 —      2、】。协议出让土地规划部!门须告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相:关,程序 《 第九条规】划,条件有效期六个【月逾期须重新核定】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