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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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规《发〔201》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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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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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可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按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制订】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该办法》已征询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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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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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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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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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市【政府实施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内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规划和设!计方:案前申请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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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包括—
—。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兼,容性要求《需要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建,用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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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以及!建筑退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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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
— (:四)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应急避难!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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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邮政等设《施;
】 (六)市政!管网设计要求包【括管线?引入:方向、?敷设:要求等;
!。
《 ,(,七)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风】貌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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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要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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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办理:规划条件的时限办理!一般:项目规?划条件的总时限为1!0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现场【踏勘以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初步拟定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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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条件初步拟定后【应征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在完成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规划条!。件意见的收集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划条件的修改完】善和审查签批—程序形?成正式规划条件需】要组织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第六条规划!条件征询意见
】
(!一)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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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地规—模1 ?公,顷以上或建设规模2! ,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征询?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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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建设规模】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应征询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城管、—公安:、交管、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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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规模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应!征,询交管?部门的意见;—
— , 4、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应征询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意见;
】
5!、涉及河《。道、防洪的项目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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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建设项目!、现状?污染源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
: 7、】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征:询地震部门意见【。;
:
《
【8、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应征询文—物部门意见;—
】 ? 9:、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
【。 (二?),。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形式
【
1】、,规划条件《征,询,意见:以公函形式进行;】
,。
】 , :2、征询意见公函】应包括?征询意见函》、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稿、—示意图和规划条件】说明;
》
! 3、征询》意见公函通过政【府文件交换系统送达!并同时在政府内网发!送
】 ?(三)相关部门和】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反馈《工作并按职责—科学合理提》出意见
! 需要对【规划条件《进行修改《的须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函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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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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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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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予《以,采纳;?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但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予以采?纳
【。 ? 市城?乡规划局应将—意见采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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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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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因上!位城市?规划:变更;
】
【2、因相关规定、规!。范或:政策调整;
】
,
》 ?3、因城市建设和】公众利益需》要;
【
《 4、变更后】可明显增加公益【性设施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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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因?客观条?件必须调整的—其他情?况
《
《 (二)—变更规?划条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
《 城乡》规划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认真研究确【认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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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规划条件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后可批准变更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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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规划条?件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 》 1、技术》论证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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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
规划条】件变更前应》首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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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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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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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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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
【 , (《三)规划条》件变更?后,应履行相应的土地】手,续
】 : 1、公开【出让土地须由政【府收:回原:。出让土地重》新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
】
【 2、?协议出让《土地规划《部门须告《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相关程序
—。
《第九条?规划条件有效期【六个月逾期须重新】核定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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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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