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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石规发—〔,2010〕6 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信息—中心 《    【。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可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按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制订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该办法已征询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 , 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 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 【第三条在《市,政府实施《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内【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规划和设计方案前】申请规划条件 【 《 第四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包括 !   【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兼容性要》求需要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建【用,地,。。要求; —     【(二)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以及建筑退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要求; 》     】(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  —   (四》),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应急避?难设:施等; —   》  (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邮政【。等设施; —     (!六)市政管网设计要!求包括管线引入方向!、敷设要求等; 】 》  :  (七)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风貌等要求; ! ?。   ?  (八)其他要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 第!五条办理规划条件的!时,限办理一般项目【规划条件《的总时限为10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现!场踏勘以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初步拟定—规划条件 — , ?  :  规划条件初步】拟定后应征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在完成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规划条件意见的【。收,集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划条》件的修改完》善,和审查签批程序形】成正式规划条件需要!组织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第六【条规划条件》征询意见 】 : ,  : (一)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范围 】  —  : ,  1、用》地规模1 公—顷以上或建》设规模2《 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征询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 ?       2、!建,设规模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应征询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城管】、公安、《交管、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     》 3、建设规模【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应征询交!管部门?的意见; 【       !4、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应征询!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意见; — ?。     —  :5,、涉及?河道、?防洪的?项目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   ? 6:、,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建设项目、现状污】染源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 ?       7、!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征询地震部门意见】;  】    《。 ,8、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应《征询文物部门—意,见,; 《      】。 9、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 《  :  (二)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形】式, :  》     1—。、规划条件征询意】见以公函形式—进行; —。 ,      【 2、征《询意见公《函应包括《征,。。询,意见函、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稿、示—意,图和规划条件—说,明; 】     》。 3、征《询意见公函通过政】府文件交换系—统送达并同时在政】府内网发送 【。 ?     (三)】相关部门和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反馈工作《并,按职:。责科学合理提—出意:见 》 ,     》需要对?规,划条件进行修改的】须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函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 》 , :    》 (:四,)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处理 】   【  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予以采纳!;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但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予!。以采纳 】     市城乡规!划局应将意见采【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 ?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 ,    】 (一)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因上位?。城市规划变》更;: —  :    2、—因相关规定、规范或!政策调整; 】    —   3《、,因城市建设》和公众利益需要【; :。  — ,    4、变更后!可明显增《加,公益性?设施及用地;—  【    《。 5、因客观条件】必须调整的其他情况! ? :     (二)变!更规划条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   《  城乡规划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认:真研究?确认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   《  变更规划条件】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后可批准变—更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 》 ,   变更规划条件!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 《    《   1、技术论证!。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 , ,。  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    规划—条件变更前》应首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     】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 《 》 ,   (三)—。规,划条件变《。。更后应履行相—应的:土地手?续,    ! , , 1、公开出让【土地须由政府收【回原出?让土地重新》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 !       【2、协议出让土【地规划部门须告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相关程序【 , 第九条】规划条?件,有效期六个月逾期须!重新核定 !。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