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规发〔201【0〕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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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信息中【心
!。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可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按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制订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该办法已征询】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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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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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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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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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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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市政【府实施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内】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规划和设【计方案?前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包括
】
》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兼容《性要求需要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建【用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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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以及建?筑退: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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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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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应急避】难,设,施等;
】
(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邮政—等设施;《
,
?
,
, (》六)市?政管网设计》。要,求包括管《线引:入方向、《敷设:要求等?;
:。
?
: : (七)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风貌等要求;【
,
— :。 (八)《其他要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
】
第五条办!。理规划条件》的时限办《理一般项目规划【条件的?总时限为1》0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
》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现场踏勘】。以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初步拟定【。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初步拟定《。后应征?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在完成?。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规划—条件意见的收—集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划?条件的修改》。。完善和审查签批程序!形成正式规划—。条件需要组织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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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划条件征》询意见
【
(【一,)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范围:
— , ? 1、《用地规模1 公【顷以上或建设规模】2 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征》询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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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规模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应征询【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城管、【公安、交《管、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
《 》 3:、建设规模》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应征:询,交,管部门的意见—;
】 ? 4、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应征询?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意见;
—
:
!5、涉及河道、【防洪的项目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 ?6、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建,设项目、现状污染】源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
《 7、】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征询地!震,。部门意见;
】
《 》8、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应—征询文物《部门意见《;
》。
? 《 9、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
—(二)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形式
【
》 , 1、《规划:条件征询意见以【公函形式进行;
】。
:
】 2、?征询意见公函应包括!征询意见函、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稿、示】。。意图和规划条件说】明;
【
:。 》3、征询意见公【函通过?政府文件交》换系统送《达并同时在政府内】网发送
! (三—),相关部门和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反馈工作并【按职责科学合—理提出意见
!。
》 需要对《规划条件《进,行修改的须》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函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
【 (四)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处理
—。
》 《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予以采纳;【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但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予以采—纳
】 市城乡规划】局应将意见》采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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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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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因上《位城市规划变更【;
:
》 —2、因相关规定、】规范或政策调整;
!
《
? 《3、:因城市建《设和公?众利益需要》;
》
《 4、变【更后可?明显增加公益性设】施及用地《。;
】 5、因客!观条:件必须调整的其【。他情况
—
【(二)变更规划条】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
》 城乡规划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认真研—究确认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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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规划条件《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后【可批准变更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
》 变更规划条件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 , 1、技术论】。证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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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
》。 规划《条,件变:。更前应首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
《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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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
【
—(三)规划条件变更!后应履行相》应的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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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开出让土—地须由?政府收回《原出让?土地重新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
】 2【、协议出《让土:地规划部门须告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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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划:条件有效期六—个,月逾期须《重新核?。定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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