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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 】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 : 第三十【六条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三十八条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三!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