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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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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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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 第三?十,六条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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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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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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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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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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