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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 》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 》第三十六条 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   《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 ? 第三十八条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    —。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三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