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 ,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 ,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 《 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 , 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