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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 》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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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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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 《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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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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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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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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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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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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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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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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