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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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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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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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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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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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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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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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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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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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