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 ,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 ,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
: 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
【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