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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 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 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