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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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 ?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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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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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 :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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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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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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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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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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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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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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