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 ?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
: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
》第十二条 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
《 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
,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
第—十,六条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 , ,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 《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八条 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 第十《九,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第二十条 】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