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 总则
第二章【 ,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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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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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 ,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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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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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