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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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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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