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 建设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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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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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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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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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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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