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 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
第三章 建设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