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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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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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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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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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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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