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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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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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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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