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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目? ,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 建设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  (三)绿地【系统:。布局;? ,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  (六)树种规划!;  ?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 !建设 ?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