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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 ,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 !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 , (:三,)绿地?系,统布:局;  《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  (五)各类绿】地规划; 》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  :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