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 管理?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养护!。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 ,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