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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 ,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 :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 【 ?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    》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     —(五)金《属类栅?栏每年?油饰一次、清洗二次!;   【  (六)桥—栏、雕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 第【八,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 第九!条, ,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如进行清洗、—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对严》重影响?市容:且责任人无能力进】行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拆—除 》 第十—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粉刷—、重:新装修或者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 ? 第十一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 ? :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清洗保洁!、粉饰、重新—装修、?改造或者《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第《十,三条 ?。。。 违反本规定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其他!。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14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