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
第四》条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
《。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
! :。。
?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 ,。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 : (《五)金属类栅栏【每年油饰《一次、清洗二次;
!
》 (六)桥栏、雕!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
【第八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如进行清洗【、,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对严?重影响市容》。且责:任人无能力进行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拆除
【
第十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粉刷?、重新装修》或者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
第十一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
第十二条 】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清洗保洁、】粉饰:、重新装修、改【造或者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其他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
《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 200》3年8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