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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 》。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 :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 》 ?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     (】五)金属类栅栏【每年油?饰一次、清洗二次;! ?     (六)】桥栏、雕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 ,。 《 第八《条 :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 : ? 第九条 —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如进?行清洗、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对《。严重影响市容—且责任人无》能力进行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拆除 ! :第十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粉!刷、重新装修或者】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 《第十一?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清洗保洁】、粉饰、重》新,装修、改造或者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其他《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第十五条 —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14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