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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 :。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 》 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 】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  《。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     【(五)金属类栅栏】每年油饰一次、清】洗二次; 】。 ,   (六)—桥栏、雕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 — 第八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 :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如《进行清洗、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对严重影响【市容且责《任人:无能:力进:行,。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拆除 ! 《 第:十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粉?刷、重新装修—或者: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清洗保洁、》粉饰、重《新装修、改造或【者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 ?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其他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