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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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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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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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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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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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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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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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 ?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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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 》(五:)金属类栅栏每【年油饰一次、清【洗,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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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桥栏、雕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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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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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如进行清洗!、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对严重》影响市?容且责任人无—。。能力进?行,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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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粉刷】、重新装《修或者?。。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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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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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清?洗保洁、粉饰、【重新装修、改造或者!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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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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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其他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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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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