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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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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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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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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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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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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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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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 (五)金【属类栅栏每年油饰一!次、:清洗二次;
】 (六)桥!栏、雕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 :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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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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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如进行】。清洗、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对严重【影响:市容:且责任人《无能力?进行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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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粉刷、【重新装修或》者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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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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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清洗保洁、粉—饰、重新装修、【改造或者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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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 :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其他》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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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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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
! 20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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