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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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 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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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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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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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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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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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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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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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 :。(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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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
】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 :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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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属类栅栏【。每年油饰一次、清】洗,。二次:;,
(!六)桥?栏、雕塑《每年粉刷、油饰【或者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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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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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九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如进行清洗、!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对严重影响市容且责!任人无能力进行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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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粉:刷、重新装修或【者改造?。。应当保持原》建筑物、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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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
】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清洗保?洁、粉饰、重—。新装修、《。改造或者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设备和安全器—。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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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其:他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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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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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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