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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石规发《〔2010〕—6 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信!息,中心  !。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可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按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制订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该【办法已征询》。。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 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 】 第?三,条在市政府实施【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内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规划【和设计方案前申请】规划条件 【 : 第:。四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包括【 :   —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兼容性【要,求需:要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建用地要求; 】 , ,     (】二)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以】。及建筑退《。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要求; 】    《 (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    【。 (四)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应急—避难设施《等; 《     】(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邮政等设施;【 :     (!六)市政管网设计】要求包括管线引入】方向、敷设要求【等; —  ?  : (七?)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风】貌等要?。求; 【 ,    (八)【其他要?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 第!。五条办理规划条【件的时限《办理一般项目—规划条件的总—时限为10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  《。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现场—。踏勘以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初步拟!定规划?条件 】 ,   规划条件【初步拟定后》。应征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在完成!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规划—条件意见的收集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划—条件的修改完—善和审查签批程序】形成正式《规划条件《需要组织《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 第六《条规划?。条件:征询意见 【 ,    》 (:一)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范围 【    【 ,  1、用地规模1! 公顷以上或建【设规模2 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征询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     —  2、建设规模】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应—征询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城管、公【安、交管《、,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       【3,、建设规模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应:征询交管部门的意见!。; : 《      — ,。4、: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应【征询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意?见; 《 ,     【  5、《涉及河道、防—洪的项目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     】 , 6、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建设项目》、现状污《染源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  》     7、【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征询地震部!门意见;《 《      【 8、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应征询文物部—门意见;《。 》  :。     9、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     (【。二)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形式《 《     —  1、规划条【件征询意见以公【函形式进行; 【    】 ,。  2、征询—意见公函应包—括征询意见函、【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稿、!示,意图和规划条件【说明; 】 ,    《。  :。3、征询意》见公函通《过,政府文件交换系统送!达并同时在政府内】网发送 《     !(三)相关部门【和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反馈!工作并按职责科学合!理,提出:意见 【    《 需要对规划条【件进:。行修改的须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函?。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 —   —  (四)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处理 《 :    》 ,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予以采【纳;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但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予以?采纳 ? , 《    市》城乡:规划:局应将意见》采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 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 》。 《     (一)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因上位《城市规划变更;【    !。   2、因相【关规定、规范或政策!。调整; 《     ! ,。 3、因城市建设】。和公众利益需—。。要; 【 , ,    《 4、变更》后可明显《增加公?益性设施及用地; ! 》    《  5、《因,客观条件《。必须调整《的其他情况》    ! (二)变更规划】条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 ?    城乡规划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认真研】究确:认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   变更规划条件!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后!。可批准变更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     变更规!划,条件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  : 1、技《术论证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    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     》规划:条件变更前应—首,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 《      —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 】    》 (三)规划条件】变更后应履行—相应的土地手续【。  【   ?  1、公开—出让土地须》由,政府收回原出让土地!重新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 【 ?。       【2、:协议出让土地规【划部门?须告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相》关程序 《 》第,九条:规划:条件有效期》六个月逾期须重新核!定 —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