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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 石》规发〔2010【〕,6, 号 《 :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信息中】心 【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可!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按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制订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该办法已征询【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 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 , 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 第!三条:在市政府实施—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内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规划》。和设计方案前申【请规划条件》。 《 第四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包】括 【   ?。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兼容性?要求需要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建:用地要求; 【    【 (二)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以及建筑退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要求; 】   —  (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    【 (四)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应急避难】设施等; 】    》 (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邮政等设】。施; 】 ,  : (六?。)市政管网设计【要求:包括管线引入方向、!敷设要求等;—   】 , (七)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风貌?等要求; 》   【 , (八)其他要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 】 :第五条?办理规划《条件的?时限办理《一般项目规划条件的!总时限为《10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现场踏》勘,以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初步拟定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初步》拟定后应征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在完成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规划条—件意见?的收集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划条:件的修改完善和审】查签批?。程序形成《正式规划条件—需要组织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第?。六条规划条件征询】意见 】    《(一)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范围— , ?。。    》  : 1、用地规模【1 公顷以上或建】设规模2 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征询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 , :      【 2、建设规模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应征询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城》。管,、公安、交管、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    】   ?3、建设规模—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应征询交管部—门的意见;》 》 ,     》。 4、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应征询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意见; —   》    5、涉【及河道、防洪的【项目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  ?     6、【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建设项目、—。现状污?染,源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     7、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征询—地震部门意》见; 】      8、】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应征询!文物部门意见—; 《 ,       9!、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 《 ,    (》二)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形式 ?     ! , ,1、规划条件征询】意见以公函形式进行!; 【      2、征!询意见公函应包括】征询意见函、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稿、—示意图?。和规:划条件说明》; 《       !。3,、征询意见》公函:通过政府文件交换】系统送达《并同时在《政府内网《发送 —     (三】。)相关部门和—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反馈】工作并按《职责科?学合理提出意见 !     】需要对规划条件【进行修改的须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函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 ,   【  (四)》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处理 !   —  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予以采纳《;,。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但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予—以采纳?    ! 市:城乡规划局应—将,意见采?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 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 》     (!一)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因,。。上位城市规划变更;!  【 ,    2、因相】关规定、规范或政策!调整; —    — ,  3、因城—市,。建,。设和公众利益需【要; 《。   —    4、变【更后可?明显增加公益性【设施:及用地?; 《 ? ,     5、因】客观条件必须调【整的其他《情况 】 ,   (二)变【更规划条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   ?城乡规?划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认真研究确认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     】变更规划条件—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后《可,。批准变更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 》    变更规【。划,。条件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       】。1、技术论证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 《    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 :    规划条【件变更前应首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 ,      !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 】 ,     (三!。)规划条件变更后】应,履行相?应,的土地?手续 《。。   —   ? 1、公开出让土】地须由政府收回【原出让土《地重新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 — ?   ?  :  2、协议—出让土地规》划部:门须告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相关程序【 第九】条,规划条件有效—期,六,个月逾期须》重新核定 【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