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 石规—发〔2?010?〕6 ?号 :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信息中心 ! ?    》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可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按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制订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该办法已征询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 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 【 , 第《三条在市政府—实施: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内!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规划和—设计方案《前申:请规划条件 ! 第四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包括 《 《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兼】容性要求《需要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建用地—要求; 【     —(二)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以及建?筑退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要—。求; —   《 , (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  《   (《四,)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应急避难设【施等;?   】 , (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邮政等》设施; —     【(六)市政管网设计!要求包括管线—引入方向、敷设【要求等; !     (—七)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风貌等要求; !     【(八)其他要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 《。 第》五,条办理规划条件的】时限办?理一般项目规划条件!的总时限为1—0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现,场踏勘以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初【步拟定规划条件 】 《    《 ,规划条件初》。步拟:定后应征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在完成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规划条件意见【的收:集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划,条件的修改完—善和审查签批程序形!成正式规划条件需要!组织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第六条规划》条,件征:询,意见 》  《 ,  (一《)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范围 【     【 , 1、用地规—模1 公顷以上【或建设规模2 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征询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 》  :    2》、建设规模》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应征?询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城管、公—安、交管、》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       3!、建设?规模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应征询?交管:部,。门的:意见:;,。    !   4、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应》征询: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意见;— : ,    —   5、涉及【河道、防洪》的项目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  》。     6—、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建设项目、!现状污?染源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 :   ?。   ? 7、?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征询地—震部门意见;— ? ?      —8、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应》征询文物部门意【见; 【 ,      9、】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     (【二):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形式 《。 ?    》   1、规—划条件?征,询意见以公函形【式进行?;   !    《2、征询意见公函】应包括征询意见函】、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稿、示意图—和规:划条件说明; 】      ! 3、征询意见【公函通过政府文件交!换系统送《达并同时《在政府内《网发:送, 》     》(三)?相关部门和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反馈工作》并按职责科学合理提!出意见 【。    》 需要?。对规划条《件进:行修改?的须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函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 ?     (】四):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处理 ?     !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予以采》纳;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但《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予】以采纳 《 ?     市城乡!。规划:。局应将意见》采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 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 :   —  (一)》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因上【位城市规划》变更; 】   ?    2、因相】关规:定、规范或》政,策调:整; —       】3、因城市建设和公!众利益需要; 【 》    《  4、变更后可明!显增加?公益性设施及用地;!  【     》5、因客观条件必须!调整的其他情况【 《。     —(二)变更规划条】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 ? ,    城乡规划】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认真—研究确认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 :    》。 变更规划条件【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后可】批准变更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 ?     变更【规划条件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     【  1、技术—论,证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 《 ,   ?。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 : ,  ?   规划条件变更!前应首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   ?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    【 ,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 ? 》。。    《(三:)规:划条件变更后应履】行相应的《土地手续 】       】1、公开出让土地须!由政府收回原出【让,。土地重新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 !     】  2?、协议出让土—地规划部门须告【。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相关程《序 — 第九?。。条规:划条件有效期六个月!逾,期须重新核定 】 ,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 月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