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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 ?石规发〔2》010〕6》。 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规划院、信】息中心 【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可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按照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的统一部【署制订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该办法已征】询,。石家庄?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 附—件,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切实—保证项目建设科学】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上位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约定条件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和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核实的依据 】 第三条在市政!府实施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内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编制规划!。和设计?方案前?申,请规划条《件 【第四:条规划条件的内【容应包括 】 :。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兼容性要—。求需要项目》代征:代拆城市道路—、绿地和公》建,用地要求; !     (二】)土:地开发利用控—制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以及建筑《。退红线、蓝线、绿线!、紫线等要求;【 ,     !(三)道路交通设置!要求包括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和广场】等; 】    (》四):公共设施配置—要求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休:。闲、管?理、生?活服务、应急避难】设施等; ! , ,   (五)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要求包括《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邮【。政等设施; ! ,     》(,六)市政管网—设计要求包》括,管线引入方向—、敷设?要求等;《 》     》(,七)城市《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体量、风格】、色彩和景观风貌】等要求; 】。     —。(八)其他要求【。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下:空间利用《等 》 第五条办理规划!条件:的时限办理一般项】目规划条《件,的总时限为》10 个工作—日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时限可—适当延长《 :   —  市城乡》规划局接到》申请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复核、现场】踏勘:以及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初步拟定规划条件】 ?  《   ?规划条件《初步拟定《后应征询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市城乡《规划局?在完成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对规划条件意见】的收集工作》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规《划条件的修改完善】。和审查签批》程序:形成正式《规划:条件需要组织—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 : :第,六条规划条件—征询:意见  !   ?(一)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范:围  】     1、用】地规模1 公顷以上!。或建设规模2— 万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征询建【设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意?见,;   ! ,   2、建设【规模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应【征询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城管、公安、交!管、邮政等》部门的?意见:;   !    《3、建设《规模5 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应征询?交管部门的意见;】。 ?  《   ?  4、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储项目应征【询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意见;》 》    《   5、涉及河】道、防?洪的项目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 【      ! 6、涉《及水:。源地保护《的建设?项目、现《状污染源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       !7、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征询地震部!门意见;《 ,  —   ?  8、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应】。征询文物《部门:意见; —  《。     9—、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征询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     》。(二)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形式 !       1!、规划条件征询意见!。以公函形式进行; ! ? ,    《   2、征询【意见公函应》包括征询意见函、建!设项目基本概—况、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稿、—示意图和规划条件说!明;  !    《 3、?征询意见公函通过政!。府,文件交换系统送【达并:同时:在政府内网发送【 《     (三】)相关部门》和政府?应指定专人负责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反馈?工作并按《职责科?学合理提出意见 】。     !需要对规划条件进行!修改的须说明—修改理?由和依据并以公【函形式反馈市城乡规!划局 】。    (四)规划!条件征询意》见,的处理 》 《    《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予以采纳;超出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但: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市】城乡规划《局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予以采纳】 ? ,     市【城乡规划局应将意见!采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 第八条《规,划条:件变更? —    《(,一)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1、因上!位城市规划》变更; 》      ! 2、因相关规【定、规范或政—策调:整; 【    《   ?3、因城市》建设和公众》利益需要;》   】    4》。、变更后可》。明显增加公益性设施!及用地; 【     【 , 5、因客观条件】必须调整的》其他情况 】。 ,     (二)】变更规划条》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    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应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 ? 《    城乡规【划局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进行认真研—究确认规划条件变】更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变更 —  《   变更规—划条件不涉及—强制性内容的规划】部门在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后可】批准变更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 ,     【变更规划条》件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   ?。。1、技术论证规划部!门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     !强制性内容不满【足安全、交通—、,环保、绿化、建【筑间距、相》邻用地空间权益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条:件的不得调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  规划《条,件变更前应首先【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程序 》。 :       】2、部门联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部:门的须?。重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    3、专【家评:议规划部门》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 , , ,  4、公众参与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公示《或听证过程中—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   》  :  5、请示上报】规划:。部门应当综》合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多方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建议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研究 【     !(三)规划条—件变更后应履—行,相,应的土地手续 ! : ,    《  1、公开出让】。土地须由政府收回原!出,让土地?重新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 — 《      2、协!议出让土《地规划部《门须:告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与建》设,单位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完?善相关程序 — 》第九条规划》条,件有效期六》个月逾期须重新核】定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 月1 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