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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环境?。卫生:设施 ? 第:七,十八条 《 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七?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审】核批准建设项目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单《独的出入通道—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八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建或补【充配置    】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 第八十二》条 广场、—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八十三条 》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体资金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八十四条 ! ,在中心城区》及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二类标准;现有【三类以下标准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 第【八十五条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和垃!圾、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负责养护!;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车站、码头》、,机场和城《市绿地、广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交通集散地、人流集!散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 《 第八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 第八十【七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无故不《正常使用《的应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 第八十八条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容】器、中转站、运输车!辆、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等垃圾处置消纳【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定期《。开展灭?。蝇、:。灭,蚊、灭鼠、消毒等】消杀工作 — ? 第八十九条 ! ,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对规划独立!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先》建好后才允许—拆除;确需先—拆后建的建设期【。间必须在拆迁区域】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按规划拆除后不需】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按易地建造同类【设施标准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