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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十八条 《 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十九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审【核批准建设》项目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单独的出—入通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 第八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建》或补充配置   ! ,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八十》一条: 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 ,第八十?二条 广》场、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八十】三条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体资金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 《 第八《十,四条 在中心城】区及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二》类标准;现有三类以!下,标,准,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第!八十五?条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和垃圾、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负责养护;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车站》、码头、机场和城】市绿地、广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交,通集散?地,、人流集散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 , 第八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八十七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无故】不正常?使用:的应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第—八十八条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容器、中转站!、运输车辆、—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等》垃圾处置消纳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定期开?。展,灭蝇、灭蚊、灭鼠、!消,毒等消杀工》作 !第八十?九条 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对《规划独立《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先建好后才【允许拆除;确需先拆!后建:的建设期间必须在拆!迁区域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按规划《拆,除后不需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按《易地:建造:同类设施标准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