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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十八—条 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七十九条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审,核批:准建设项目规—划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单《独的:。出入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 第八《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建或补充配【置   》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八十—一条 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八十二条 广】场,、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八十三条 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体资金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八—十四:条 在《中心城?区及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二类—标准;现有三类以下!标准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逐步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 第八】十五条 《 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和垃!圾、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负责养护》;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的环】境卫生设施由接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车:站、码头、》机场和城市绿地、广!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交,通集散地、人—流,集散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 第八?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 第八?十七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无故不正常使用的】应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 第八十八条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容器、!中转站、运》输车辆?、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等《垃圾处?置消纳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定!期开展灭蝇、灭蚊】、灭:鼠、消毒等》消杀:工作 】 第八十九—条 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九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对规划独立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先—建好后才允》。许拆除?;确需先拆后建的建!设期间必须》在拆迁区域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按规划拆《除后不需《复,。建的建设单位—应按易地建造同【类设施标准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