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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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号:
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管理
【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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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房,管、建设、古城保护!、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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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管、建设、!古城保护《、文物、园》林、宗?教、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人!士组成
—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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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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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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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
》
— (五)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
》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第九条 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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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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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先予保护!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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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巡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最低干预的原则不】得变动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历史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的变动?
《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乡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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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古城保护等部【。门对历史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
】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保养的费用】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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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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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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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霓虹灯、泛光—照,。明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城市:市容市貌《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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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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