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
》第80?号
【 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 文【物、:。房管、建设》、古城?保护、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
《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管、】建设、古城保护、文!物、园林、宗—教、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人》士组成
》 ,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 (【二)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 :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
! (五)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
? ,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
? 第九条 》。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
》 第十条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先!予保护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
:。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巡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最低干?。预的原?则不得?。变动: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历史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的—变动
—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乡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古城保护等部门对历!史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 《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
【 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保养的《费用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补助
【 :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
?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部门保存
【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霓虹灯、《泛光照明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城市市容!市貌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