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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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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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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号
—。。 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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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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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房!管、建设《、古:。。城,保护、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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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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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管、】建设、古城保护、】文物:、园:林、宗教、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人士组成
】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 :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 (二)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
【。 (【五)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
: , : :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第九条 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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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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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先【予保护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巡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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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最低干预》的原则不得变动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历史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的变动
《
? ?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乡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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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古城保护等!部门对历史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
【 , 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保养的费用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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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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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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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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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霓虹灯、》泛光照明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城市【市容市?。貌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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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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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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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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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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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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