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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 第8《0号    】 扬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已于20》11:年11?月21?日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管理】 》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     文—物、房管《、建:设、古城保护、城管!、,财政、?园林、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建筑的义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 第六条 】本,市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管、建设、古城保护!、文物?、,园林、宗教、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代表人?士组成 《 ,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历:史建筑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历史建!筑的认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 :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 【     (二】)能:反映扬州历史文化】特点、民《俗传统文化和—传统手工技艺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   ? (四)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 :   《 , (五)其他体【。现地方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 : 第八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文:物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 :     【。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 第九!条 :经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 第》十条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和撤销;》确需调整或者—撤销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第》十一条 新发现有保!。护价值而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确认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先予保《护 第《三章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二条 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实际《需要可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 ? : 第十—三条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 》 ?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巡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价》值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最低干预的!原则不得变》动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历?。。史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可以作!适当的变动 】。    《 ,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和翻建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城乡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古城保护等部门对】历史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所有》人或使?用人   】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维》护和保养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 :    》 历史建筑修—缮、维护和保养的费!用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补助 — 》第,十,七条 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所有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 ?   ?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竣工档!案,资料应当由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报送城!建档:案部门保存》 ? 第—十九条 在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招》牌、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霓虹灯、】泛光照?明等户外设施—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及城【市,市容:市貌:要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还》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 ?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内不:。得从事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 》 , 第二十一条 历史!建筑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该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迁?移、拆除的历—史建筑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或者对历史建筑【造,成,损毁的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